对我国监狱罪犯人权问题的思考/孙继国(6)
4、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操作程序上,公允性和透明度欠缺。按现行“减、假、保”的具体操作程序,主要是由罪犯所在监狱有关部门,根据其计分考核或病情诊断书,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上报有关法院提请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法院又主要是依据监狱呈报的书面材料,直接裁定这些罪犯的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而未能完全将上述法律活动采取听证、庭审等公开性、透明性的司法行为。从保障人权的视角看,这种操作程序忽视了以下两个基本概念:一是无论是减刑、假释还是保外就医等,都是法律所赋予在押罪犯单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其个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是否行使以及怎样行使这些权利,理论上应该由他们自己来考虑或决定,而不应该由监狱越俎代庖。二是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问题,应该以在押罪犯自己作为刑罚行为人为主体,应该由他们自己直接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监狱所应该并必需做的,只应该是向法院提交该在押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或相关法律材料,目的是证明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司法要件。
5、在其他罪犯特别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诸如未成年犯、女性罪犯、少数民族罪犯、艾滋病罪犯、外籍罪犯等。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的角度看,迄今仍未制定出系统、详细的法律法规。未能很好地顾及到未成年犯、女性罪犯、艾滋病罪犯、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等在生理、心理、年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差异等方面的具体特征和特点,未能采取切实措施来保障他们的人权,特别是在个人隐私、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学习进步、劳动保障等方面,依然存在着诸多积弊和热点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必须明确指出,在分析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时,有一个根本性的、方向性的原则问题有必要再次重申:这就是,我国监狱不存在恶意侵犯罪犯人权的动机与行为,与当前国际人权斗争中西方国家对我行刑区域人权保障的攻击在性质上完全是两回事,风马牛不相及,决不能加以混淆或等量齐观,否则就必然会落入别有用心的某些国家或政治势力设置的陷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和我国监狱实行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认为宗旨”的方针,从根本上拒绝了对罪犯人权的藐视与侵犯。迄今,在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了。但是,尽管如此,客观理性地、冷静科学地剖析这些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这些问题绝对不是我国根本制度与监狱基本方针上的问题,而是在发展中特别是操作层面出现的非主流性的、非实质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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