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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监狱罪犯人权问题的思考/孙继国(7)


三、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目前我国监狱司法系统之所以存在包括上述方面在内的诸多问题,其产生与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更是纷繁复杂的。归结起来,其主要原因有:

1、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上存在缺陷。

  相关法律之间没有实现对接,出现了监狱对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性缺口。从全局上看,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组织较晚,再加上我国对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时间不长,以《监狱法》为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迄今只有10多年时间,整个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至今仍处在探索和初创阶段,这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相吻合。上述历史的和时代的烙印,直接或间接地诱发出操作层面上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法律存在弹性空间和模糊概念,给法律自身造成负面影响。作为保障罪犯人权的主体法律-《监狱法》本身不够完善。如《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但没有规定对不执行这一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与措施,致使目前相当一部分监狱民警吃“皇粮”、罪犯吃“囚粮”的问题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与落实,在法律上给地方财政拨款留下了一个很大的弹性空间。又如《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由于法律对“参照”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和界定,对“季节性生产”也没有做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这就为一些监狱无限制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埋下了伏笔、隐患,他们可以堂而皇之地从《监狱法》中找到所谓的“依据”和借口,造成一些非农业性的来料加工、来件加工等监狱企业,经常以“季节性赶工”、“不能延误合同”等各种各样的借口,迫使罪犯加班加点,不得不延时劳动。二是相关法律未能实现对接。近年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而作为刑事执法最主要的法典-《监狱法》已颁布近12年,却一直没有作相应修订,导致《监狱法》中关于保障罪犯人权的条文与修改后的其他法律条文相驳,跟进速度明显滞后,使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的提升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三是少数监狱管理局、监狱超越《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力定位,自行制定五花八门的“土政策”、“土规定”(比如假释破余刑等管理规定),习惯用老办法实施监管,形成法律对罪犯人权保障的滞后效应,从而导致侵犯罪犯合法权利的违纪违法事件屡屡发生。

2、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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