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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监狱罪犯人权问题的思考/孙继国(8)

  监狱司法活动主客体强弱碰撞必然产生偏离履责主体的问题。监狱民警是罪犯人权保障的主导力量,由于过去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和过分强调监狱专政的功能扩张,不少监狱民警政治观念淡薄,人权意识不强,重“人治”轻“法治”,总是抱怨《监狱法》对罪犯权利的保护规定太多,对监狱民警行刑的禁令太苛;更有不少监狱民警对国际人权公约等有关囚犯待遇方面的国际性文件缺乏学习和掌握,还有部分监狱民警竟然不知晓罪犯人权保障国际公约为何物。这种落后的思想观念与监狱民警的履责要求极不相称。

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欠发达的经济状况,造成监狱物质保障严重滞后,并由此带来监狱内部管理安排上的种种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国家财政大幅增加,但是总体上讲我国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大国,各个领域的欠账太多,财政压力凸现。监狱建设的欠账尤甚,居然连最基本的开支都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以2002年度为例,全国监狱系统各级财政的全部拨款仅占应拨款额的3\4,缺口巨大。长期以来,我国监狱习惯上采用的是财政拨款外加生产补充的财政体制。更有甚者,某些时期其狱内生产收入居然成了监狱的主要财源。这种尴尬的状况,迫使监狱实际上履行了监管改造和创造经济效益这样的双重职能。为了生存和维持,许多监狱对监狱企业都进行了层层承包经营,并缴纳承包风险金。结果造成监狱不得不将工作重点放在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上,罪犯劳动改造的性质异化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劳动。同时,损害罪犯的权利也成为了一种无可奈何的必然性选择,进而成为滋生超时、超强度、无劳动保障措施等侵权现象的温床、土壤。

4、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

  《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这在行刑实践中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却形成了实际的盲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缺乏监督,甚至被遗忘。从而,使法律规定的罪犯人权保障措施在实际落实中被严重衰减、弱化。纪检、检察、监察、法制、狱政部门以及有权机关对罪犯人权保障监督远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社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罪犯的法律援助还十分被动,不仅实际行动少,更未形成相应的长效机制。

5、罪犯自身维权意识较弱。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和普法教育,罪犯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特别是近年监内罪犯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以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但是,在守旧的强势监管面前,不少罪犯虽然明知自己享有某些方面的权利,但是仍然不愿意去触动维权那根弦,表现出对维护自身权利的信心缺乏。也有的罪犯概念模糊,界限不清,分不清听管服教与确认自己权利的关系,甚至渗入一些私心杂念,在维权过程中畏首畏尾,使监狱民警在保障罪犯人权工作中的失误缺乏自省的动力,自我感觉良好,使罪犯安于现状的风气成为既成状态。也有一些罪犯维权方法单一,或者采取打击报复、越狱逃脱等极端手段进行对抗,使自己坠入违规违纪又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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