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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监狱罪犯人权问题的思考/孙继国(9)


四、解决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对策

  监狱人权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司法、社会、监狱、罪犯、监狱民警等方方面面,彻底解决监狱人权保障问题无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时,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它还有赖于同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们思考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大背景。离此,无异纸上谈兵,徒劳无益。但是,如果我们从具体的操作层面看,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对于进一步改进、优化乃至从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级来解决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应该不算太离题的选择,这也正是本文主旨之所在。

1.大力加强对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的研究、学习与宣传,着力改变行刑观念,切实增强罪犯维权意识。把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内容和监狱法等相关法规作为学习内容,分别组织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进行学习。在学习中可以或者应该做到:一是分别编辑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学习材料,并根据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不断充实材料内容;二是将对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学习纳入监狱民警岗位练兵的内容,适时适度进行考核;将罪犯的学习纳入教育改造内容,进行量化考核;三是组织人权问题专家给监狱民警作报告,从宏观上理论上了解和把握人权保障问题的实质;四是有的放矢地解决监狱民警在保障罪犯人权和罪犯在维权中的错误认识,进行正面引导,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宪法、监狱法上来,增强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自觉性。

2.将涉及罪犯权利的各项制度逐条落到实处。执法无小事,监狱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强化罪犯权利保障意识。作为执法者,监狱民警必须坚持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把相关规定落到实处。监狱民警要对保障罪犯人权的规定作正面的积极的理解,站在保障罪犯人权的角度去思考,摒弃对罪犯居高临下的思维方式和在理解中掺杂私心杂念,防止在落实保障人权的规定发生误导,走偏方向。必须明确,监狱法既然规定了,就应坚决执行,不应有丝毫的犹豫和彷徨。比如,在监狱中除在季节性生产情况下可以调动劳动时间外,罪犯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罪犯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享有休息的权利。笔者坚持认为,季节性生产应该严格界定在农业生产上,而且应该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社会上实行双休日,监狱可以考虑同样实行双休日;在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环境上,虽还谈不上立即与国际主流趋势完全接轨,但起码也应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基本适应(可喜的是,目前我国分布于老少边穷的绝大多数监狱都在进行布局调整,促使其迁移到大中城市或主要交通干线边沿,这一战略部署的主要目的就是让罪犯脱离封闭落后的恶劣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和给予一定的健康津贴等。对罪犯权利的非主体部分,则应在完善和改进监管措施中保证落实,其关键是监狱必须以相关的主体法律为执法依据,下决心果断地废除“土政策”、“土办法”等自定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罪犯人权保障这个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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