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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的难点及对策/常祯(4)

4、要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控制,及时纠正偏差。

  目标分解到位之后,即开始组织各部门和全体检察干警围绕目标积极开展工作,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岗位目标绩效考评要长计划、短安排、分步骤实施,突出每个阶段的重点,循序渐进。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系统性的监督和检查,以便了解和协调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发现偏差,及时纠正。加强协调控制对于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协调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目标本身的调整和修改。要给负有责任的特别是基层院充分的、灵活的安排工作和处理一些问题的权力,使目标绩效管理都具有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能力,不能简单化地用一把尺子量不同的基层院、不同的部门。二是对具体工作的协调。检察工作具有形式复杂多样性,因而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加强协调控制尤为重要。三是对部门之间的协调。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要不断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化矛盾为竞争动力,把部门工作纳入全院性工作轨道,使各部门的工作和谐一致,发挥出整体优势,确保目标的实现。

5、要纵横结合,综合衡量,保障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岗位目标绩效考评要发挥应有的激励效应,无疑应尽量做到公正、公平,保持考评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进而做到优劣分明、以“绩”服人。如酒泉市检察院在组织对七个基层院和机关各部门进行目标绩效考评的工作中,细化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配以相应分值,考评结果表现为具体分值,高低有别,表现直观,但实际上被考评对象的考评结果差别很大,高分公诉处4200多分,而低分反贪局负200多分。究其原因,除分值量化偏差等因素外,主要是不同部门 ,其工作职责不一样,不存在着客观的可比性,考评结果往往不能客观反应不同部门之间绩效的优劣高低,甚至挫伤部分检察干警的积极性,有悖绩效考评的初衷。要解决这个弊端,单靠基层检察院是不行的,须由上级检察院发挥优势,积极介入,综合考量。比如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依据确定的目标分别制定不同部门的量化考评标准,并组织对下一级检察机关相应业务部门进行考评,得出下级检察机关相应部门的考评分值或名次,下级检察机关以上级业务部门的考评分值或名次为主要成分,揉合本级检察机关的目标要求和相应考评办法,得出不同部门的综合考评分值,这种考评所得结果应该是较为客观、公正的,较能有效地消除同级检察机关不同部门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比性带来的考评结果的偏差,避免出现“高分低能”或优绩低分等名实脱节的现象。而不能将上级检察机关各部门制定的量化考评标准简单拉到下级检察院横向各业务部门之间进行考评,否则会造成上级院各业务部门考评结果即各部门分值差距悬殊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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