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刘银春(5)
人参加诉讼,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很难得到切实保障。为了落实立法对合法婚姻当事人保护的
本意,《解释》赋予了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第16条规定准许其以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样,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时,重婚一方的合法婚
姻当事人有权决定其是否参加诉讼。
(四)关于对《婚姻法》第12条自始无效问题的理解
对于自始无效的认识,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当然无效主义,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
要是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始无效的情况,无需任何形式的宣告和确认,因为这种行为自从其产
生的一开始就是法定的、当然地无效,就相当于没有发生过该行为一样。另一种观点是宣告
无效主义,主张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后,才发生自始无效。虽然二者在认定无效的结论上
一致,但将导致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以对重婚的认识为例,如果甲先与巴登记结婚后,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丙登记结婚。那么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依两种观点进行分析就
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按当然无效主义的观点,后一结婚登记是当然、自始地无效,不发生任何
法律效力,相当于没有发生另一个婚姻关系,所以根本谈不上重婚。而按照宣告无效主义的
观点,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其与丙所结成的婚姻关系经宣告确认后,自始无效。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提和基础。但如果
采取当然无效主义,人民法院受理的意义何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已经有当事人基于当然无
效主义来否认自己属于重婚的真实条件发生。如果不作出解释,将导致对一系列问题的处理
都无法统一,势必给我们的审判实践造成混乱。在我们就司法解释去各地向各地征求意见
时,无论是法院系统内部、还是全国妇联、民政部及专家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绝大多数都是
赞成采取宣告无效制度。《解释》吸收了多数人的意见,将自始无效理解为“在依法被宣告无
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四、对夫妻财产问题有关规定的理解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问题,更多、更细的解释工作计划在后期起草第二批司法解释时作具
体规定。在本次《解释》中,对《婚姻法》第17条、第19条、第42条等条文的规定及有关问题,
进行了相关解释。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能否将这一条款理解
为类似属于国外有些关于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呢?为了便于实际中更好地操作,《解释》将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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