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刘银春(8)
中,曾有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虽然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应该相应变通些,有
条件地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也可以行使探望权。考虑到控望权毕竟是立法规定的一项新权
利,对于行使权利的主体,目前还不宜过于扩大,因而没有采纳该观点。
探望权的中止行使和恢复行使,并非对探望权的实际处分,只是当出现某些不利于子女身心
健康发展的情形时,其行使暂时地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
恢复行使。因而对探望极的中止、恢复行使的处理,不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而是属于履行已生效
的裁判文书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处理时,对于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以裁定形式作出,对于恢复
探望权行使的,以通知形式作出。
六、关于对《婚姻法》第46条有关问题的理解
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婚姻法》第46 条规定了因四种法定情形之—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该条款具体内容,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一)《婚姻法》第46条所指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住,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婚姻
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既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将会给妥害人造成精神上的
痛苦和损害,所以损害赔偿应包含对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赔偿。
(二)该条所称的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且该项请求权只能向自己的
配偶提出。
基于第46条规定的本意,该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对
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都可能存在天过错方,但这些人并不能
享有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其不是第46条规定的适格的主体。实践中有不少人建议用此条
规定,允许无过错方向婚姻当事人以外的人请求赔偿,例如基于第46条向第三者请来损害赔
偿。由于配偶权问题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受害配偶对实施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就没有法律基础和依据,所以基于第46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
出。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才可以发生该条损害赔偿请求问题。此条损
害赔偿请求的行使,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过错而导致离婚为前提。如果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此条
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第46条提出的赔偿请求,依
法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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