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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刘银春(9)
(四)关于此项损害赔偿请求,应该在何时提出的问题。由于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该项请
求权的行使是否一定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导致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
不必要求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诉讼在离婚后单独提起。理由是立法规定该项
损害赔偿的目的即在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更彻底地实现立法目的,不应该对是
否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进行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无过错方可以选择在离婚诉讼的同时
提出,也可以选择作为独立诉讼单独提起。这种事后提起诉讼的,给当事入的举证增加了难度,而
且一旦判决后,执行也是个问题,因为早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再执行有过错方的
财产,难以保证权利得以实现。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项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其
理由是与离婚案件一并审理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能得到切实的执行。对于离婚后
再提出此项请求的,依法不予保护。
在讨论过程中,多数人赞成第二种意见的原则,及此类请求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于情
况比较复杂,《解释》第30条分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考虑到目前在我国许多人对法律赋予其
的权利究竟有哪些、应如何行使等问题,可能并不清楚,容易造成当事人不知道依法维权,从而使
法律规定落空,因此《解释》增加了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
人的规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京)2002.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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