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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与出路/尹振国(6)

3、法院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偏少。以海门法院为例,2006-2008年间在非业务庭室工作的法官占全院法官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7.2%、26%、28.6%,法官向非业务庭室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而法院的领导基本上不办案,各庭的庭长少办案。目前,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象,业务部门的每个法官的每年办案数在150件以上,平均一个半工作日就要办理一个案件,业务部门的法官向非业务部门流失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4、法官提前离岗,人才浪费严重。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搞“一刀切”,要求基层法院法官、特别是担任庭长、副庭长职务的50岁左右的法官提前退休、离岗或退居二线,不再参与实际工作,而这些人员尚没有达到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任职的最低年龄是23岁,比一般公务员要晚5年。而50岁左右的法官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十分丰富,是办案骨干,让他们提前退休不仅是人才的极大浪费,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基层法院人才短缺的困境。而在西方国家,大部分法官从律师中产生,很多律师直到40多岁才当上法官,而70多岁的在职法官在西方国家比比皆是。
  

三、“案多人少”困境的缓解之道

  “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当前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困境,既是长期以来各种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积累起来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矛盾,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革除积弊,不断创新法院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不断推动中国法治进程。针对基层法院的实际,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性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英文简称ADR),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
  真正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疏通各种纠纷的解决渠道,分流案件,尽快建立科学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关键。在目前司法资源不可能大量增加、社会矛盾纠纷不可能都通过法院解决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另一方面,需要发扬我国人民调解等化解矛盾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对纠纷的调处功能,强化行政复议、仲裁、人民调解、律师和解的功能及作用,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英文简称ADR),即诉讼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
1、制定规则,完善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程序规则。目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的缺少规范,有的规则不够透明和公开,影响公正性。因此,应从规范、透明、公开、可操作性强等方面,对相关规则加以制定、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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