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与出路/尹振国(7)
2、实行诉前调解。把调解工作延伸到当事人起诉时,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构筑起一道的防线,使其成为民事诉讼调解的有益补充。通过诉前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形成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良性联动,使调解的功能更加完备,不仅可以直接化解矛盾纠纷,而且能为诉讼调解打下坚实基础;更加方便纠纷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同时,缓解了人民法庭案件日益增多的审判压力;便于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息事宁人,案结事了。
3、设惩罚机制,拒绝庭前和解或受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有9名法官,法官人数比我国少得多,为什么没有人手不足的问题?是由于美国有惩罚性机制,没理的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和解,要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因此,美国只有5%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95%的案件在庭外就和解了。(引自《广州2000名法官不够用 美国高院9名法官不嫌少》,载广州日报,2007年03月15日)
4、搞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的衔接,增强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可以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依法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类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通过确认的方式,来提高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度,从而节约当事人自己和整个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成本。
5、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增加一些强制性或者前置性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比如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非诉讼程序利用的效力和效益;另一方面,因为仍赋予当事人最终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所以也并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二)将法治宣传落到实处,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诉权。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相对低下。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法律宣传教育。虽然我国进行了四个五年普法教育,但总体上来看,法治宣传流于形式,很难取得实效。第五个普法教育的关键是扎扎实实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力图取得实效。建议国家在中小学设置法律科,定位为必修课,以此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在保障公民的诉权的同时,也要注意对滥诉进行限制,因为国家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国家用于司法方面的资源增多,用于社会其他方面的资源就会减少。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量少,应该建立全社会的诉讼成本调控制度,使全社会的诉讼成本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要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诉权,进行诉讼风险提示,设置滥诉惩戒制度,减少滥诉的发生。
(三)科学合理确定法院编制,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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