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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武志国(7)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读:违约金过高的调低确定七要素: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2)合同的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3)预期利益4)等综合因素,根据5)公平原则和6)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7)超过损失30%的标准方可认定过高。超过30%的部分其实很好地体现了惩罚性,是对《合同法》已有精神的延伸和量化,避免法官随心。

六、附则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适用条款:1)合同法施行后(1999年10月1日)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2)本解释施行前(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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