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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3)
造的枉法事件”了这后者侵犯的不仅仅是司法程序,而且包括司法管辖权在内的法律制度。
组织行为侵权在极权国家是司空见惯,1938年苏联审判尼古拉·布哈林和1970年巴基斯坦执政的军政
府审判阿里·布托都是这种典型事件。这种侵权在我国则可谓历史悠久,秦始皇焚书坑儒,武则天技酷吏,制
铜匦,还有明朝设厂卫及清代大兴文字狱,有哪一个不是以公权组织请君人瓮?当然,不论是古代的刑部大
堂,东西两厂,还是上述现代的当阳公检法等等,其公权组织的背后,都有掌刑名之实者的个人行为,但是司
法公权组织的侵权行为,对侵权人来说,在“法不治众”的传统之下,几乎天受惩处之忧;对司法制度来说,在
“法死人活,法依人变”的法文化中,冲破其提防乃必然之事。
( 三)暴力形式侵权
刑讯逼供是司法暴力侵权的基本形式。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朝代,都很难安全避免这种侵权发
生。不过,在封建社会,它是问案断狱的一种合法手段;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虽明文禁止刑讯副供,但某些
地方刑讯逼供同样怵目惊心。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民主化浪潮第三波兴起,随着一个个权威政治相继
破灭,刑讯逼供受到各国人民越来越多的谴责,但这并不说明刑讯逼供现象已经彻底不存在了。在二十一世
纪的今日中国。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时有发生。
司法暴力侵权建立在一种颠倒了的法律推理上,即司法人员办案不是根据罪行确定罪名,而是先确定罪
名再去觅找罪行和证据。如号称“文明办案”的抚顺露天区某些检察人员,为了给抚顺乙烯化工厂李春海安
上受贿的罪名,通过诱控沈阳某公司经理贾兴太并进行持续五天的酷刑,获得李受贿假供证,随后对李进行
四天四夜的惨烈肉刑,在其生命游离不得不屈服之际,取得其受贿的口供。今天,李涉嫌受贿一案虽被撤销,
然而这位无辜的国家干部却从此精神失常,仅其购、腹、背、大腿等遭受电棍击伤点达60多处,成片状分布,
占身体总面积的6%以上,还有右膝关节半月板后角裂纹,腰椎压缩性骨折,小便失禁等等。更有震惊全国
的山西岚县“割舌事件”,目前虽因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没有作出鉴定,媒体又有两种不同报导,是否割舌扑
朔迷离,但为公益事业正义举报的李绿松遭受刑讯致伤且没有任何应当遭受刑拘的言行的事实,却是谁也没
有异议和不能否认的。连续12天的酷刑,使李绿松的体重从150降至50多斤,身上伤痕触目惊心。不仅有
舌创,鼻伤,手脚大面积疤痕,还有臀部后腰多处受伤。对此,侵权人仅承认是对李“不文明的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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