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4)
自然,人类设有一个制度能保证无辜者永远不会受到迫害,罪犯一定会受到惩罚。然而,如果一个为媒体所
披露,为全国亿万人民关注的侵权案仍然能够继续“暗箱”操作下去,那也只能说明我们法律被玷污的悲哀,
是以正义为基石的制度的又一个悲剧。虽然这些个案是司法队伍中少数败类践踏法律、枉法裁判的结果,但
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造成这种侵权行为背后的司法制度缺陷。
二、“中国特色”的侵权因由
中国司法制度性侵权的原因,由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司法队伍的现状及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而颇具
“中国特色”,与当今经济发达和法制健全的国家比较,这种司法侵权显得更加任性、张狂和专横。
(一)经济利益导致的枉法侵权
虽然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的腾飞还处在起步阶段,但均贫局面已经打破,先富起来的人们一些
成为社会名流,一些凭着捐赠谋取了官职,凭着官职又谋取了更大财富,并掌握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和服务群
体。这种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对经济上处于拮据状况的司法人员发生了影响。湖南郴州和永兴九法官枉法所
涉受贿资金仅3.9万元,安徽六安公检法四执法人包庇抢劫惯犯所受贿钱物只有14瓶酒、14条烟和0.5万
元,而吉林省某市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免诉、缓刑等手续的,有的只收千把元。这类违法违纪案有多少?以这
个市为例,有一年该市抓捕嫌疑犯2000多人,但在公、检、法三环节却有43%的人未得到处理,因他们都办
了取保候审、免诉和缓刑等“合法”手续。而该省1995-1997年政法机关“两保”案件,却有47%的案件有办
案质量及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二)政治利益导致的不法侵权
中国的司法,自清末主持司法改革的沈家本把司法从行政分开以后,实际上从末真正完全离开行政而独
立,更未须臾离开政治利益的牵制而存在。从某种角度讲,司法始终是政府大院里的司法,作为政治代表的
某些党政和人大领导始终“指挥”着司法的操作,司法官员的政治利益始终操纵在法外要员手中并为其左右。
舞钢市两院不是在市委书记李长河的“指挥”下,明知举报人吕净一冤枉也要办他有罪,把他送进班房吗?这
种迫害行为得以实施,就是政治利益在起作用。两院执法人员要不按李长河的意思办,不仅其政治生命可能
结束,还可能蹲上一二年大牢。
二千年的封建传统对今日中国的司法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古代有“官场一语等于法律”的传
统,我们今天有“官大于法”的众多事实。孙中山制订有别于三权分立的五枚宪法,旨在“去掉君权”,我们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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