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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5)
造成了无数大大小小的“君”,凡有党政、人大领导的地方。就可能出现司法之“君”。他们都可以以检查监督
为名对司法指手划脚,而司法只能俯首贴耳,因为他们的政治生涯系于“君主”一念之间,一般情况不绝不轻
易涉险,更遑论为了与已无干的小民百姓。
(三)团体利益和地方主义导致的轻法侮法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曾经竭力反对狭隘的地方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提倡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确也有一
段时间,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目中有一杆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团体利益服从国家利
益、地方利益服从中央利益的标尺。但八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变化,利益关系倒置,代表党和人民利益
的法律制度便受到侵犯。如不久前山西省审计厅长在向省人大作的报告中披露,孩省法院检察院违法违规
金额近4亿元,包括“三乱”收费、挤占挪用、拖欠截留及542个小金库,其中也包括涉嫌案件46案62人。
民事案件有经济索赔的依索赔数额收取费用,无索赔请求的民诉案件,则必须按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收
费。但是,某市中院2000年受理一起名誉侵权上诉案,当事人没有索赔请求,按规定只需交纳410元诉讼
费,但立案却坚持按一审有索赔的侵权案收费3510元,否则不予立案。当当事人问及为什么时,该法官蛮横
地说:“这里就这个规定。”此事让人大长见识。如果没有团体利益渗入其中,这法官断不至于敢违反国家收
费制度自行其是。
司法是国家法治支柱,是法律赖以施行的保证。如果司法部门为了某种小团体利益或地方主义罔顾国
家法度自立门户规章,那与“自毁长城”何异?一个司法者离开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外壳,就像一个站在台上一
丝不挂的演员,台下入一眼就能把他看穿。如上述湖北当阳2000年4月11日发生的“荒唐大案”,有谁看不
出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崇兴风,且国家司法管辖权规定于不顾。
三、遏制侵权的观念和防范措施
遏制司法侵权,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观念革新,二是措施防范。为什么把观念摆在首位?因国人
尚未重视司法制度性侵权问题;观念不摆正,再好的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施行。
(一)从动摇国家法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侵权的危害,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念
我国古制,特别在地方一级,县官府尹同时就是司法官,其审案断狱,或维护权贵、欺凌弱小,或留一己之
私利,草菅人命。在这种司法文化影响之下,尽管解放后那么多年;我国司法也始终没有对这种制度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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