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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6)
作深入探讨和有效防范。战争年代,司法工作曾融人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还有首长讲话或批条(曾被视为
代表党)等等,在许多人看来,这其中任何一条都大于司法制度,其得出的审判结论,体现了党对司法的领导,
就是有违司法制度也没关系。当年凭籍这三项原则作出了无数判决,建国后这三项原则也影响了我们司法
几十年。长期以来在某些司法人员概念里,司法不是侍法,司法者不是根据法律作出判决,而是掌管法律,做
法律的主人。为此,国家法治之建立,关键在于遏制司法之制度性侵权,牢固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
念。17世纪科学家伽利略·加利来摆脱了宗教裁判所的恐怖裁判之后所言:“当上帝创造的心灵被迫像奴隶
一样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时,当我们被告知应放弃自己的理智,而使之听凭他人的狂想摆布时,谁能够不相
信这会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呢?当无论什么人(不管其才华能力如何)都被任命为法官,被授予权力来审判专
家。并随心所欲地对他们加以处置……这种荒谬的行为,必将导致共和国的毁灭和国家的颠覆。”这种侵权
的危害及防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从民权与人权保护的角度尊重和捍卫被侵权人的利益,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
以上捍卫法律制度种种,不是说明我国的法律已经完善,司法制度已经无缺陷,恰恰相反,依靠现有的法
律和司法制度,很难走出司法强权的怪圈;在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上小修小补,很难保证被侵权人的利益,也
就是说司法的制度性侵权将永远无法遏制,因为传统法律和司法最缺乏的就是我国国情最需要的人民不可
一日或缺的对民权与人权的充分尊重。
我国的强权司法有三个传统,一日肆虐性,来自唐宋酷吏的办案方式和明代厂卫、清朝文字狱的血腥镇
压,或许应追溯到洪荒时代及春秋战国惨无人道的肉刑,加上国民党“剿匪”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及
文革期间对老干部及“敌对”分子的人人过关,要说有什么不同.那是运用了诸如电棍之类的现代科学武器代
替烧红了的烙铁钢针,用现代科学知识避免血淋淋的伤创而已。这种肆虐基于那种主宰我国某些司法人员
多年的“有罪推定”,即在某些执法人员心目中,嫌疑人与罪犯仅一线之隔,完成这一转化的唯一法宝就是刑
罚。
二日狡狯性,这是集中华民族数千年智慧、吸取外国成功办案经验及现代社会科学对人性弱点的认识和
司法成权、司法手段融合的产物,由于对每一个案子,执法人都能根据实际情况,找到最适合的突破口制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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