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7)
死地而又不明显违反法律,更无留下任何血腥的证据,因而这种逼供手段被曝光的可能性极小,就是稍有越
轨行为,被抓住把柄举报,上级派人追查,也往往能在就筹交错声中或糖衣炮弹下“搞掂”。这种借司法之感,
执法人之权枉法不法轻法侮法之事近年真不知发生多少?试想,连清海如果不是遭受灭门之灾,引起全国上
下的关注,兰考县检察院人员殉私枉法的事情能被科出来吗?
三日司法奴性。清爱新觉罗氏统治中国几百年,把中国人的奴性推至人性的极限。上至大理寺、刑部、
理藩院,下至各府县衙吏差人,在君主王爷等“主子”面前,无不自称“奴才”;整个司法隶属可谓主子之上有主
子,奴才之下有奴才,任何人都对自己的上司唯唯喏喏,却又对自己的下级嘘指训斥。这司法奴性延至今日,
仍然保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秉上做法,不同的仅仅是为适应现代法律的需要,在“加”上面狠下功夫,在
“词”上大做文章,使之表面上无懈可击,天衣无缝罢了。因为凭着“主子”之威,“奴才”之权,表面下的罪恶的
勾当,一般没人敢查,也无人能查。现已判处死刑的李长河如不雇凶杀人锒铛入狱,引发对过去陷害吕净一
的追查,舞钢市检、法两院的秉旨枉法行为,至今似还属“正义的伸张”。
以上三性,虽然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又有时代特色,但其共同点,却是亵读民权,残踏人权,操执法之全
权,生杀予夺。在这种法网之下,人民身受冤抑,无所吁诉。而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除了反传统之道而
行之,制订相应防范三性的司法条文之外,还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严惩枉法,狠锄强横。司法刑讯是当前种种
虐政中最使人深恶痛绝的一种,贵州省高院不久前一改我国对执法人员量刑的传统做法,判处以刑讯逼供致
人充亡的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刑警六中队队长赵金元死刑,使人们看到了国家严治司法肆虐的希望,但是
对手司法狡狯和司法奴性致冤致难的不法之徒,目前惩处力度明显不够。
(三)从人文环境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点入手,建立新型文化和制度的依托
记得戚渊先生坦言:“通过完善现行制度的措施是不能促进司法公正的。此论似非危言耸听。司法侵
权根植于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制度之中,有强大的传统文化环境和制度依托,仅仅对现行制度的修补完
善无法完全阻止司法制度侵权的发生。近年来,关于促进司法公正,法学界开出一付又一付药方,但如果孤
立地实行,似乎是捉襟见肘,难见大效。如取消法院审判委员会,相信因请示指示或法外人为干预的需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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