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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8)
定会产生新的决策机构或形式,换汤不换药;确立主审法官制度,相信“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法
官手中握有更大权力增加其对上级或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可能会因此产生更大的侵权。又如增设检
查监察机构,改革开放以后增设了多少检监部门?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环环相扣,程序也制订得清楚明了,授
权更不可谓不大,然什么时候发现社会腐败得到了制止,司法腐败不能滋生蔓延?再如三审终审及巡回法院
制度,虽有法制健全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但如诉讼收费都像武汉市中院一样自立规章,又有多少普通百姓
能够承担得起?二审已耗尽财力,或已倾家荡产,又有谁能再打三审官司或找巡回法院。还有峻法严刑,或
许有一时之成摄作用,但绝不久长;朱元璋欲以剥皮等骇人听闻的酷刑峻法禁绝官吏贪污,但刚到明成祖时
这套办法就几乎完全失效。因此,从人的角度,可能“国家增一巡按御史,人民负担增加百万”(梁廷栋语);从
法的角度,可能“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中”(王宗羲语);从人文角度,鲁迅笔下蘸血馒头的国民似乎诞
了无数后代,任何司法执法检官监官要他们按上头旨意作假证说假话,他们都视为青睐乐此不疲。什么礼义
廉耻,浩然正气,统统让位于眼前利益,否则就不会出现徐国泰、彭建国等等举报蒙冤致难的悲剧。这就是
为什么几乎所有的举报人都难逃被举报人报复陷害的社会原因。
以上改革措施的实施困难重重,是否对遏制司法制度侵权悲观绝望了呢?其实不然。笔者只是认为,道
高一尺庞大一丈,单项的体制改革往往无济于事,难以遏制司法制度侵权的汹汹之势。但以建立新型文化和
制度依托为基点的“综合治理”,应收遏制之效。如古代巡按御史制,按察官员只对君王负责,瞒天过海轻而
易举,现代法制如确立舆论监督在反腐领域无禁区,确保举报人员的权利,相信司法制度侵权无所遁形;现代
法制如都像贵州省高院一样正刑名,对刑讯逼供的刑警不网开一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象山西岚
县检察院那样明知李绿松被刑讯逼供致创且收到控告后也不立案侦查,不作法医鉴定,相信司法侵权在严明
的法律面前必有所剑容。
关于人文环境,国人对司法强权所表现的怯弱和忍耐,其力度之高和弹性之大早为世人所公认,但其缘
由却很少有人探究。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官本位”的观念及官场吃人不吐骨头的现实,“官字两个口,乍
说乍有理”及官僚对不同政见者的专制使人们畏惧日生并为保身家性命取韬晦之策。当某些官僚倒台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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