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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掴他人引发病变死亡应当如何定性——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来看/李昭(4)

  掌掴属轻微殴打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区别在于,殴打一般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没有损害他人的健康,即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脸被打肿、鼻腔出血、小面积淤血等。这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连轻微伤的标准都达不到,不需要上升到刑法的角度进行评价。

  (二)掌掴符合侮辱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侮辱罪,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掌掴被害人的轻微暴力行为,符合暴力侮辱的客观表现,掌掴他人与其说是一种伤害行为,不如说更象一种侮辱行为,从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背景来看,被人当众“抽”、“挨巴掌”、“打耳光”更是一种侮辱人格,对其否定性评价,使其“丢脸”,伤“自尊心”的表现,正如被害人所说的“留点面子”。最终由于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死亡的结果,可以将该行为认定为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掌掴诱发他人病发死亡,其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主观上没有罪过

  犯罪嫌疑人采取“打耳光”、令其下跪、语言辱骂等轻微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不足以伤害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权,仅仅是对人格的侮辱,精神的伤害,从其采用的手段和方式来看,不具备故意伤害的犯意,更谈不上故意杀人。其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主观的故意和过失。故综合全案来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侮辱罪。

撰稿: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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