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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编号:10143
书名: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作者:[德]拉伦茨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3-1-25
入库时间:2003-1-25
定价: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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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
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著苦;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
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分之一般
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
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
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
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
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
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
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
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
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
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
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
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
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
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
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
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
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责庶民,众生莫不
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国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
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
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无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
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
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
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
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
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
求并促进入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
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
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
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
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
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
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
之间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
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
最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
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
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
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
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台湾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
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
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
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
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
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
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
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
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对世纪我
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选题范围包括法哲学和法的基本理论,
国家法、法律史、民法和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私法等内容。进
题标准是:德国乃至欧洲法律界已经普遍公认为经典的名著,或在
德国普遍使用的有代表性的教科书。与此同时,亦根据我国的实
际需要翻译介绍一些有关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的工具书和著名法学
家的传记。初步选题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然后由编委会综合各
方面意见,最后根据我国实际需要确定翻译选题。为保证翻译质
量,翻译工作严格采取译、校和三审程序。每部译著由一责任编委
审阅或校对。译稿一审通过后,编委会和编辑部就一审提出的问
题召开由德国教授和有关译者参加的翻译工作会议;在此基础上,
译者还专程前往德国与作者或有关学者探讨翻译的疑难和细节问
题。在此方面,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赴德改稿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稿通过二审后,由译者进一步修改。
润色定稿,复经审阅后交付出版社。
系统翻译德国法学名著的想法由来已久,但正式酝酿于1997
年秋,经过近一年的准备筹划,于1998年秋开始实施,拟于2005
年完成全部选定书目的翻译。应该说,德国文化交流中心的霍恩
贝格尔先生(U.Hornberger)和法律出版社社长贾京平先生对促
成此项翻译计划起了重要作用,黄闽总编亦助之鼎力。而此项翻
译计划能够顺利实施,亦诚有赖编委会和编辑部各位同仁的共同
志趣和辛勤工作。六位德国著名学者:考夫曼(A.Kaufmann)、克
茨(H.Kotz)、克努特尔(R.Knutel)何意志(R.Heuser)孟文理
(U.Manthe)和胜雅律(H.von Senger)教授在计划拟定、选题推荐
和具体翻译工作中均给了我们以宝贵帮助。德国大使馆柯灵博士
(T.Kilnner)和李雅思先生(M.licharz)以多种方式推动此项翻译
计划。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驻京办事处主任史翰功先生(H.
Schmidt.)和施密特一多尔博士(T.Schmidt-Dorr)和他的同事们亦
为此计划付出了劳动。德国跨国基金会(Inter Nationes)对部分书
目的出版提供了支持。特别要提及的是,江平、谢怀拭、潘汉典等
法学界前辈对于此项工作始终给予着关注和支持,中国政法大学
有关部门亦对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帮助。法律出版社张波、卞学唤
先生对出版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在此,谨对上述所有法律界
同仁和有关机构表示由衷的谢意。我之所愿,所有参与此项计划
和给予该计划关注和支持的人,都能从此处呈献的工作成果中得
到虽非物质的,但却真实诚恳并有长久价值的酬劳。因为,倘若这
些成果能够在21世纪和中华崛起之际被赋予些微历史和现实意
义的话,那么它将胜于所有致谢和嘉言。
米健
2002年于京城蓟门


总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第七版序
第一版序(摘录)
沃尔夫序
翻译凡例
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著作
本书引用的法令与期刊名称德文与中文对照表
(上册)
导论
第一章《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私法的法律基础
第二章《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伦理学上
的人格主义(法哲学上的几个问题)
第三章民法的现代发展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以及法院对法律的发展、
《基本法》的影响
第一编人
第一分编自然人
第五章人的权利能力
第六章行为能力与不法行为能力
第七章姓名、住所与国籍
第八章人格的保护
第二分编法人
第九章私法上的团体与法人概说
第十章社团
第十一章有权利能力的财团
第二编法律关系与权利
第十二章法律关系
第十三章权利
第十四章请求权与抗辩权
第十五章法律允许的防卫和国助
第三编权利客体与财产
第十六章权利客体
第十七章财产
(下册)
第四编法律行为
第一分编法律行为概说
第十八章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十九章意思表示与其解释
第二十章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一章意思表示的形式、发出与送达
第二十二章对有效法律行为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三章不生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二十四章需要同意的行为补全
第二十五章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对“准法律行为”准用有关法律行为的
规定
第二分编合同
第二十七章通过意思表示缔结一般的合同
第二十八章通过法律行为的意思实现对合同要约
的承诺
第二十九章合同条款
第二十九章(甲)使用一般交易条件订立合同
第三分编代理他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章直接代理的实质、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章委托代理权
第三十二章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分编
第三十三章权利表见责任是法律行为责任的扩充
第五编关于期间、期日和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四章期间、期日规定的解释
第三十五章关于担保的规定
附录
内容索引
法律条文索引
人名对照索引
泽校后记
卡尔·拉伦茨生平及其《德国民法通论》(张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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