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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大牌律师-美国经验的启示
编号:10737
书名:走向大牌律师-美国经验的启示
作者:徐月芬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3-1-1
入库时间:2003-3-21
定价: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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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做律师就应当做大牌律师。中国加入W凹后,社会对大牌律师的呼唤更加迫切。而对律师个人来讲,是做声名显赫的大牌律师,还是做微不足道的小律师,不但影响个人财富的积累,更关系到个人的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
然而遗憾的是“大牌律师”这四个字无论是对于15万中国律师,还是对于中国12亿中国百姓来说,都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
中国虽有五千多年的历史,但律师真正走进平常百姓的生活不过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在漫长的封建制度下,中国社会没有律师,更不用说大牌律师。从北洋军阀年代到国民党时期,中国社会虽有律师制度,但它只是作为法制社会的一种标签,而非一种实质性的存在。那时的律师寥寥无几,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更是相去甚远。99%的民众甚至不知道“律师”这两个字,当然也就更不知道他们是做什么的。在那段近半个世纪的岁月中,中国实际上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大牌律师”,因为那时的中国根本不存在产生“大牌律师”的土壤和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变了,法律制度变了,律师制度也变了,但中国还是产生不了大牌律师。从解放初期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前苏联体制的直接影响下,律师被称作“法律顾问”,或“国家法律工作者”,不但数量少,而且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深度和广度极其有限。律师对于社会
来讲,只是一种设置(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摆设),而不是一种机制。即便是这样的一种设置,在重政治、重斗争、轻经济、轻制度的年代,仍然无法逃脱被取缔的命运。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社会处于法制真空、律师真空的非常时期。律师被批斗,下放农村进行改造。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彻底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
1978年以后的20多年,为适应超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中国的律师业进入了史无前例的腾飞阶段。一项既不同于过去的“苏联模式”又有别于“英美体系”的新律师制度在文革后的废墟上拔地而起:律师人数从区区的几千人猛增到十几万;律师事务所从几百家增加到数万家;律师事务所的体制从清一色的国有制发展到今天的合伙制、合作制、国有制,以及新近才获批准的个体制多种体制并存的繁荣局面;律师职业从过去的无人问津变成今天的“十大最热门职业”之一。中国的律师业发展了,中国的律师吃。香了,中国的律师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被社会所需要,所接受,所认同。中国的律师有理由自豪,有理由骄傲。
然而,自豪和骄傲却无法掩盖弥漫于整个业界的忧患:中国律师浩浩荡荡15万,然而在社会上叫得响,在国际上排得上名次的大牌律师却屈指可数。有人断言:与国际上的大牌律师相比,中国的律师不过是小儿科罢了。也有人说,中国的律师素质低,技能差,只配做做小案件,根本没有能力胜任大的业务。更有人说,中国的律师只能在国内做业务,没有能力走出国门与外国人较劲。凡此种种,都是在说着同一件事:中国没有大律师,只有小律师。
为什么中国没有大律师?难道我们中国人天生就只配做小律师吗?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不作否定:’因为事实摆在面前。对于后一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
一说起“大牌律师”,人们就会马上联想到美英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那些位高权重的高级合伙人。他们西装笔挺,举止优雅,目光犀利,外表非凡。这些人多是事务所的重要合伙人,是事务所的“造雨者”。他们不仅业务精通,技能精湛,在业界声誉卓著,而且在政界、学术界、商界以及社会各界都担任重要的职务。如美国大牌律师事务所之一的宝微司事务所(Paul,Weiss,Rifkind,Whar— ton&Garrison)的科恩(Jeromea.Cohen),他不仅是该所的主要合伙人,还是美国十大顶尖法学院中名列第三的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再如加拿大的大牌律师事务所之一高文律师事务所 (GoodmansLLP)的高级合伙人李博(RobertK.Rae),他不但在加拿大的律师界享有盛名,而且还曾经是安大略省的省长。他们是律师,同时也是学者,政治家,商人,社会活动家。律师的素养使他们能够顺利地跻身于社会的上层,而社会上层的地位和活动为他们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大型业务和利润丰厚的案件。
但是这些身披光环的大牌律师并不是特立独行的个体执业者,相反,他们都毫无例外地依附于那些规模宏大、管理先进、财力雄厚、声名显赫的国际性大牌律师事务所。这也就说明,要成就一个大牌律师,个人的因素固然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打造大牌律师的机构。一个律师,他的头脑再好,技能再精湛,如果一生栖身于一个两三个人的小型事务所,他终究也成就不了一个大牌律师。事务所就像是一家工厂,规模小,档次低的工厂,很难制造出名牌产品。只有当工厂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它才有可能问鼎“名牌”二字。可以说,大牌律师是个人奋斗的成果,但更是环境的产品,是打造的结果。
中国人具有最好的头脑,这是公认的事实。同样,中国的律师也具有世界上一流的法律头脑。然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中国却缺乏能够打造大牌律师的“工厂”和“设备”,即具备规模的大牌律师事务所。今天,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虽然有数万家之众,但是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是规模小,设备差,管理落后,实力弱的小型事务所,其中有相当的部分,仍然处于所有制转型过程中。即便是号称“大
所”的那些所,合伙人、律师、律师助手和行政人员统统加在一起,也不过百余人。这样的“大所”与拥有两千多名员工的贝克·麦肯思(Bake McKenze),安得森(AndersenLegal)相比,根本就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然而,“尚不具备”并不等于“永无可能”。中国过去没有大牌律师和大牌律师事务所,并不等于中国将来也不可能有,不应该有。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中国的大牌律师也是这样。
从美英等国的大牌律师和大牌律师事务所的历史看,他们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在林肯时代,美国并没有大牌律师事务所。林肯本人虽可以被看做是律师的楷模,但他的出名,并不因为他是当时的一个大牌律师,而是因为他是美国历史上伟大的总统。
现代意义上“大牌律师事务所”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英,发展至今已有超过100年的历史。而中国的律师业从1978年重建到现在总共也不过20多年的时间。用我们才化了20多年时间的律师业与美英用了几百年时间发展起来的律师业进行比较是不合理的。但是通过这样的比较,我们倒有了充分的自信:既然我们可以用20年的时间将律师业发展到现在的水平,那么,我们也有能力用比别人短的时间来打造我们的大牌律师和大牌律师事务所。
但是,大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打造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宏观上讲,它需要大的社会环境,这一点,我们已经基本具备并逐步完善。从微观上看,大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打造需要一系列独到的策略、技巧和操作手段,这一点,我们的律师们十分陌生,十分缺乏,十分需要。
所幸的是,世界上已经有许多成功的经验,而且更重要的是,我们具备国际公认的一流的先借鉴、后创新的能力。所以,对于中国的律师们来说,现在的关键问题不是中国要不要大牌律师的讨论,而是了解、学习和实践如何打造大牌律师。
鉴于上述考虑,本书作者在写作本书的过程中,充分参考了美英等国的经验和做法。考虑到大牌律师的培养和大牌律师事务所的打造,基本上是实际操作的问题,所以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有意识地侧重于实际的运用,而非详尽严明的理论阐述。基本想法是给业务繁忙的律师们提供一本简明的指南,而非一本学术论著。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本书从大牌事务所管理和事务所市场营销两个方面,从实务的角度,详细介绍了大牌律师事务所打造的策略、技巧、方法和具体的操作步骤。通过对本书的阅读,相信读者能够对如何建设大牌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和操作的步骤有所了解。希望本书能够对中国大牌律师和大牌律师事务所的建设,起到一些有益的作用。
中国曾经缺大牌律师,但中国不会永远缺大牌律师。中国的过去,大牌律师寥若晨星,中国的未来,大牌律师将如群星璀璨,闪耀在中国的历史舞台。这是产生大牌律师的时代。时代呼唤大牌律师。中国该有自己的大牌律师了,不是几个,而是一批。
作 者
2002年9月26日于加拿大多伦多
目 录
上篇管理篇
第一章大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特征
一、大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理念
二、大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结构
第二章 大牌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管理合伙人
二、管理委员会
三、合伙人大会
四、办公室经理
五、行政总监
六、执行主任
第三章 大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
一、实行部门化(或设置专业委员会)
二、执业管理问卷
三、客户筛选
四、时间记录制度
五、日历制度
第四章 大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和财务管理
一、大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
二、大牌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
第五章 大牌律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
一、律师人力资源具有可转让性
二、律师的剩余人力资本可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三、大牌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人力资本分享的最好形式
四、律师助手(秘书)的管理
五、律师管理
六、合伙人管理
七、新合伙人制度
八、合伙人决策机制
第六章 大牌律师事务所的分配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的资本结构
二、大牌律师事务所分配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三、分配标准的确定
四、大牌律师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制度
第七章大牌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兼并)和设立分所
一、大牌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兼并)
二、大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下篇 市场营销篇
第一章律师市场营销的几个原则
一、什么是律师的市场营销
二、律师市场营销的基本形式
三、律师市场营销的几个原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计划
一、律师市场营销的目的
二、设计市场营销计划的具体步骤
三、对目前市场营销计划和行动进行审查
四、如何做事务所战略性市场营销计划
五、如何做事务所战术性市场营销计划
第三章律师市场营销措施
一、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一,保持客户
二、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二,客户回访
三、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三,研讨会
四、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四,讲话和发言
五、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五,参加社区活动
六、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六,参加相关的俱乐部
七、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七,将目光瞄准有影响的
人物
八、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八,建立业务来源渠道
九、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九,参加商业和贸易会议,
并获得商贸协会的会员资格
十、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十,充分利用公共关系
十一、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十一,发挥事务所手册的
作用
十二、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十二,运用事务所简报
十三、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十三,广告
十四、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十四,瞄准潜在客户
十五、律师市场营销措施之十五,事务所开放日
第四章律师市场营销的管理
一、设立市场营销委员会
二、设立市场营销主任
三、设立市场营销协调员
四、建立档案和报告制度
五、建立有关会议制度
六、开展事务所内部市场营销培训
七、建立监控和评估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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