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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编注(2003年版)(19)(法律编注丛书)
编号:11389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编注(2003年版)(19)(法律编注丛书)
作者: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3-5-1
入库时间:2003-6-2
定价: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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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条 [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第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与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第十条 [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支付出让金]
第十六条 {提供出让土地]
第十七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 [开发土地期限]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
第二十八条 [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l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的定义]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1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
地产转让]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年限]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用途
变更]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的定义]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
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的定义]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第五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
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
产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
律责任]
’ 第七十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索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适用的参照]
第七十二条 [施行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 [制定宗旨]
第二条 [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t经营土地活
动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监督检查权]
第七条 [土地登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十四条 [受让方义务]
第十五条 [出让方义务]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七条 [依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八条 [改变土地用途的程序]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转让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的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
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时,
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定义]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与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的关系]
第三寸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注销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事由]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因提前终止而收回的补
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
押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
押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后果
第四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的纳税义务]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试点]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的
管理]
第五十三条 [解释机关和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五十四条 [施行时间]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宗旨]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定义]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
第六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原则]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原则]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
第十四条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
发土地]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验收]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核发]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出示和商
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形式和内容l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的委托销售]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
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
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
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资质等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
责任]
第三十九条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参照]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用于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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