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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法律法规释义系列)
编号:11959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法律法规释义系列)
作者:赖中茂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3-7-1
入库时间:2003-8-11
定价: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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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方针]
第四条 [国家政策]
第五条 [政府职责]
第六条 [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奖励]
第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防治标准的制定和发布]
第十条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资格管理和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中的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 [放射性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的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核设施的选址]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审批]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
第二十三条 [规划限制区]
第二十四条 [监督性监测]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十六条 [铭事故应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退役]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冶
第二十八条 [核技术利用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核技术利用的许可证]
第三十条 [放射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存放]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包装、
贮存]
第三十三条 [核技术利用的安全保卫]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
开发利用的审批]
第三十五条 [配套设施]
第三十六条 [监测]
第三十七条 [尾矿的贮存、处置]
第三十八条 [铀(钍)矿退役]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的
选用]
第四十条 [放射性废气、废液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废气、废液的排放许可]
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废液的排放方式]
第四十三条 [放射击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
选址]
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第四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
第四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和被污染物品入境、
境内转移的禁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督管理违法的法律现任]
第四十九条 [不按规定报告环境监测结果
拒绝现场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
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
任]
第五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违法的法律责
任]
第五十三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放射性废物处置有关规定
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放射性标识、安全保卫、事
故应急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法
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撤自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法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污染
物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放射性污染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军事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
治]
第六十一条 [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职业病的
法律适用]
第六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三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mO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1987年6月15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3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节录)
(195年10月30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10月24日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9年1月13日)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01年8月26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2001年12月真真日)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2002年2月4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
(2003年2月28日)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1994年10月8日)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1年月日10月23日)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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