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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报告(第1卷)
编号:15553
书名:商事法律报告(第1卷)
作者:范健
出版社:中信
出版时间:2004-9-1
入库时间:2004-9-2
定价: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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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经济活动方式与交易习惯的产物。她同时
也奠定了该国经济秩序的制度基础。处在经济体制变革历史转折点的中
国,能否顺应时代的需要,创建适应时代变迁的商法制度,对未来中国
经济及政治制度走向的深远影响不言而喻。
所谓创建适应时代变迁的商法制度,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商法应该
超越传统商法框架的束缚,更充分地反映调整现代经济行为方式和交易
习惯之规范要求,在中国经济体制和生产交易方式的变革中不断研究、
探索和创造新规范、新制度。这是因为商法是一个极具实践性的法律部
门,它在制度运作与规则生成方面,确实存在着许多较之于民法、刑法
等法律部门的区别。
首先,我国商法制度是在相关市场体制完备之前,在缺乏相应市场
交易实践基础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即所谓“规则先于事实”。这一点,
雷同于清末修律,在完全缺乏相关实践的情况下,郑重其事地制定了
“破产律”、“交易所规则”之类的律令。基于我国自上而下的改革需要,
这种立法模式虽难谓理想,但也确实可谓无奈之举。于是,介绍、引进
西方商事法律制度,基于法律制度的横向比较构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
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商法研究者的要务。但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之后,立
法当转而以制度完善为中心,理论研究当然也应超越于简单的制度介绍
与引进,而立足于商事实践对原有制度作适时而适宜的补充与修正。
其次,渊源于中世纪商人法的商法,迄今固然早已发展成为超越于
习惯法而以制定法为主体或核心的法律部门,但其由商事实践推动制度
演进的性格并未移易。虽然法律均可谓由生活实践所推动,但商法则无
疑最为显著地表现出由生活实践推动而形成与演进的特色。它由习惯
(包括交易习惯与审判习惯)而演进为一般规则(包括商主体基于对交
易习惯认同而形成的习惯法与法官基于对成案的认同而形成的商事裁判
之商事示范法效力)并最终发展成为商事法律制度。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商法研究应该能够很好地起到沟通
立法与司法并直接推动立法与司法进步的作用。但要达到这一目标殊属
不易,需要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全体商事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其
中最为重要的当然是处于媒介作用的商法研究者了。具体来说,商法研
究首先应当从商事实践尤其是商事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在理论研究中
有的放矢地解决实践层面上迫切需要解答的疑虑,并为相应制度的形成
作理论构建。其次,商法研究者还应当在立法缺乏大量必要的实践调查
的背景下,为立法者传达实践部门的真实信息,努力使有限的立法资源
配置于最需要的法律领域。在此过程之中,商法研究还应当积极推动商
事司法人员加入到商法研究者的队伍之中,使其作为商法制度、理论与
实践的直接沟通者,自觉而积极地起到制度创新与规则整理的作用。这
一切都需要一个能为各方共同接受与认可的媒介,使得不同领域的研究
者能够共享经验与研究成果,从而使原本不同领域之间甚至在同一领域
内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的相对封闭得以有效打破。
正是基于以上理念,我们创办了不定期出版以书代刊的《商事法律
报告》,希望能够为沟通与媒介我国商法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当然,
限于时间与理论研究的现状,我们的首批稿件未必与这一理念完全吻
合,但上述理念无疑会成为我们举办本刊的一贯宗旨。而该宗旨的实践
无疑离不开理论界、司法部门、立法者以及其他实践部门的积极支持,
因此非常希冀各界对本刊的关爱!
范 健
二00四年六月于南京
总计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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