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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评析
编号:16561
书名:刑事疑案评析
作者:陈兴良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04-11-1
入库时间:2004-12-1
定价: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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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事疑案评析》同大家见面了,在这里,我
首先代表全体编委会成员向本书的编辑和案例的作
者表示祝贺!
案例是指导检察办案的一种重要形式。无论是
判例法国家还是制定法国家,好的判例,其本身就
是同类事实裁判的样板,并且可以成为借鉴和引用
的范例。司法公正并非抽象的概念,而是活生生地
具体体现在每一个具体裁判中。突出案例研究的作
用,在强调司法公正的今天,就显得尤为重要。我
国在总结人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
的基本方略,而其中的两个重要内涵:一是提高司
法人员素质,二是切实推行法制宣传,增强全体公
民的法律意识。案例正是加强这两项法制建设工作
的有效载体。毛泽东同志曾经在60年代就针对我
们国家的法制状况作出过重要指示。他说:“没有
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作法
律,还要编案例。”
我院地处上海浦东,区域位置决定了这里的刑
事案件具有量多质异的特色。由于人口多,尤其是
外来人口流动频繁,这里的犯罪总量持续居高不下,新罪名、智能
化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面临严峻的形势和显著的犯罪特点,我院采
取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如案件专业分类办理制度、办案督导机
制、专门人才与法学家结对培养机制、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
制、预备主诉(办)检察官培养制度等,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
机制创新使检察队伍与检察业务相得益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
密结合,有力地促进了浦东检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此次出版的
《刑事疑案评析》正是这种精神的具体体现。
建院10年来,我院干警身体力行,信守勤于思考、勇于实践
的工作理念,结合办案撰写了一批有一定质量的调研论文和案例评
析,从而提升了浦东检察工作的内涵。本书选编的案例是新刑法修
订后,干警们结合刑事理论重新审视案例所撰写的点滴心得。这些
案例在实践上有一定的操作性、适用性,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可探讨
性,评析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谋篇布局得体。当然,宥于研究能
力和水平所限,有些案例的撰写也存在一些不足,但瑕不掩瑜,通
过对这些案例的评析,不仅反映了研究成果,公开了检察官的心证
过程,而且从不同角度总结了浦东检察办案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更
重要的是折射出他们善于积累、勤于总结和敢于求索的精神。我衷
心希望检察官们都能认真研究案例,并运用案例指导办案工作,使
之成为提高自身法学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
本书成稿之后,我们荣幸地邀请到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
学陈兴良教授担任本书主编。陈教授欣然应允,并在百忙之中抽出
时间进行认真审阅,对每个案件都作了点评,同时也对本书提出了
许多相当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我们对其为本书的出版付出的
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上海市人民检
察院研究室的深入指导和帮助,中国检察出版社的领导与编辑同样
对本书的出版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敬意。
生活是多彩的,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我们不认为本书
所选的案例会一成不变地重现,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
选编这些案例所阐释出的“法的精神”却具有普遍意义,相信能使
读者开卷受益。同时,书中难免有错误和不妥之处,尚祈读者不吝
指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乃保
2004年8月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了一本《刑
事疑案评析》,因我曾经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
院主编过《刑法疑案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
版)一书,他们通过海淀检察院的黄晓文同志找到
我,希望我对案件进行点评,并担任主编。我翻阅
了《刑事疑案评析》一书的稿子,感到本书具有较
大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遂同意参与本书的编
写。
浦东新区,是随着上海浦东的改革开放形成的
一个经济特区,也是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司法区
域。浦东新区开放程度大,经济发达,犯罪也有其
特殊性。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积累
了大量案件,这些案件具有典型性与疑难性,都是
真实的案例。这些案例本身虽然是具体的与个别
的,但它具有参照性。我对案例研究一直抱有浓厚
的兴趣,目前本人也正在从事判例刑法学的研究。
我始终认为,案例或者判例是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
践之间架设的一座桥梁。我国虽然实行成文法,但
由于刑法的抽象性与犯罪的个别性之间存在着一种
紧张的对立关系。刑法规定无论如何也无法或者不能穷尽现实生活
中的犯罪现象。因而司法机关在将抽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个别案件
的时候,如何弥合两者之间的缝隙,就成为建立在法律解释一般原
理之上的一种司法技术。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抽象与总结出一些处
理疑难案件的司法规则,不仅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比照作用,而且对
于立法完善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刑法理论研究也具有示范意义。因
此,浦东检察院对本院所办的刑事疑案进行总结研究,我认为是十
分难能可贵的,表明浦东检察院注重理论研究,已经具备了学习
型,甚至研究型检察院的素质与品格。
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本书案件的评析者,他/她们是工作在
检察业务第一线的检察官,本书的案件大部分都是他/她们经手办
理的。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他/她们都对这些案件中涉及的相
关理论问题有过思考。现在有这么一个集体性的写作机会,他/她
们以极高的热忱投入到案例的撰写工作中去,这些案例评析都凝聚
着他/她们的智慧。可以想见,他/她们都是一些近年来从各政法院
校毕业的年轻学子,他/她们怀着崇高的理想来到检察院工作,经
过一段时间的检察业务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并致力
于将刑法理论适用于个案。从案例评析中,可以看出他/她们对理
论的兴趣以及这些理论在实践中适用的艰难。从案例评析中,我发
现他/她们对一些刑法理论问题的独立思考,并且能够大胆地发表
个人意见的那种率真,尽管这种意见与已有的裁决结论不一致。这
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探索精神,是值得提倡并发扬光大的。当然,评
析意见也不见得是一定正确的,某些理论的运用也还显得有些未臻
熟练,观点也不见得一定正确,但对此是无可指摘的。正是在这些
年轻人身上,寄托着中国未来司法的希望。
最后我还想说一说我对每个案件的点评。这些点评很难称得上
是专家点评,只不过是我读了这些案件的评析意见以后的一点感想
或者感悟,都是只言片语式的。在点评中,有些意见与判决结论或
者评析意见可能是不一致的,也不见得我的点评一定是正确的。有
些案件确实是十分疑难的,我也拿不准自己的意见是否正确。但还
是勉为其难地表达了我的倾向性观点。我感到,我的点评是与案件
评析者的一种非当面的交流,甚或是争执。这种交流是平等的,因
而点评虽然要求简短精炼,但决不应是居高临下的。这样一种姿
态,是我力求做到的,也许做得还不够。通过参与本书的编写,我
学到了许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我总是感到,刑法是一门应用
性很强的学科,理论来自于实践,只有司法实践才是常青的,而理
论本身总是灰色的。如果我们仅知道一些教条,仅熟知一些法条,
对司法实践情形一无所知,那是不可能成为一名称职的刑法学家
的。因此,我虽然主张对刑法作形而上的研究,但更主张对刑法作
形而下的研究,两者都是刑法理论不可偏废的组成部分。本书的编
著,加深了我的这一信念。
是为序。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青寓所
2004年8月21日
目 录
前言…………………………………陈乃保(1)
序……………………………………陈兴良(1)
许县龙等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主体的认定……(1)
姚绍宣过失致人死亡案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认定……………(8)
龚俊盗窃案
——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19)
应彩芳放火案
——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24)
谢海场强奸、抢劫案
——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区分………………(30)
张殿忠等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犯罪中止的认定………………………(39)
李士献等人故意伤害案
——共同犯罪的认定………………………(44)
叶海琳等人抢夺案
——共同犯罪的认定………………………(49)
于国法贪污案
——共同贪污犯罪数额的认定………………………………(55)
徐志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认定……………………………(61)
傅良华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的认定…………………………………………(68)
赵新故意伤害案
——自首的认定………………………………………………(75)
陈振海抢劫案
——立功的认定………………………………………………(84)
曹旭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罪数形态的认定…………………………………………(91)
顾俊伟抢劫案
——牵连犯的认定及处断……………………………………(99)
缪刚放纵走私案
——牵连犯的认定……………………………………………(104)
陈树卫危险物品肇事案
——法条竞合的认定…………………………………………(110)
王志琴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转化犯及职务侵占罪的认定……………………………(114)
张兴堂转移赃物案
——连累犯的法律评价………………………………………(119)
黄子安破坏电力设备案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分………………………(127)
严华强非法持有枪支案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133)
徐巍等人交通肇事、包庇案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140)
徐士忠消防责任事故案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148)
陈利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假冒“伟哥”行为的定性…………………………(152)
林杨生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157)
王立新、徐志健虚报注册资本案
——炮制假文件、购买伪造验资报告骗取公司登记行为
的定性……………………………………………………(162)
余侠虚报注册资本案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区分…………………(167)
顾国兴等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分……(173)
孙晓军公司人员受贿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180)
王漪公司人员受贿案
——转让公司已售“认购权”并收取“好处费”行为的
定性………………………………………………………(187)
何礼忠等人受贿,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191)
王萍票据诈骗案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198)
吴芝萍贷款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203)
周忠梁金融凭证诈骗案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分…………………(214)
邱三宝保险诈骗案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219)
张曙贤、金浩峰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225)
陶崇刚等人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__.…·(239)
盂峻等人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248)
陈新合同诈骗案
——撬换房主门锁并擅自出租、骗取租赁款行为的定性
……………………···………·……·…···……‘(255)
陈连周非法经营案
——非法印制药品外包装、说明书行为的定性……………(260)
潘增海等人强迫交易案
——强迫交易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268)
董佳等八人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
——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款项行为的定性……………………(274)
徐志云等人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81)
刘贵喜等三人故意杀人案
——暴力袭警造成一死一伤行为的定性……………………(285)
卫剑峰等人非法拘禁案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分……………(296)
王海龙抢劫案
——抢劫罪的认定……………………………………………(306)
张士亮等人抢劫案
——飞车迫使被害人倒地并拖拽后夺包的认定……………(310)
张平等人抢劫案
——抢劫网络游戏账号行为的定性…………………………(315)
孙军等人抢劫案
——抢劫罪的认定……………………………………………(321)
李俊河抢劫案
.——“强拉硬拽”行为的定性………………………………(326)
刘庆新等人抢劫案
——盗窃小额财物被发现后当场实施暴力行为的定性……(331)
刘志祖抢劫案
——入户抢劫的认定…………………………………………(336)
张超盗窃案
——他人盗窃活期存折后陪同至银行冒名取款行为的定
性…………………………………………………………(340)
潘家田盗窃案
——盗用市内电话偷打声讯电话行为的认定………………(345)
陈乾杰盗窃案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349)
李俨遒盗窃案
—侵占(遗忘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分……………………(355)
刘沁盗窃案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365)
郑仕俊盗窃案
——承运水泥交货时制造卸货假象蒙骗收货单位行为的
定性………………………………………………………(373)
黄海娟盗窃案
——入户盗窃的认定…………………………………………(378)
沈粉根等人盗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单位偷接自来水行为的定性……………………………(385)
凌国仁诈骗案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392)
程莲琴诈骗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及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397)
屠华荣抢夺案
——抢夺罪的认定……………………………………………(401)
王粉梅侵占案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406)
沈燕职务侵占、诈骗案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411)
金之岭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417)
朱世伟挪用资金案
——以投资国债名义挪用维修基金用于个人炒股行为的
定性……………………………………………………‘(431)
夏春峰敲诈勒索案
——安装虚假爆炸装置,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并以手机
短信方式进行恐吓勒索行为的定性……………………(436)
徐勇招摇撞骗案
——招摇撞骗罪的认定………………………………………(441)
王展芳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认定……………………(445)
谢忠伪造公司印章案
——将印章复印件剪贴签订合同行为的定性………………(449)
朱雷文等五人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453)
肉斯坦木托合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的认定…………………………(457)
王建文帮助伪造证据案
——利用诉讼手段诈骗钱财行为的定性……………………(466)
浦建平销售赃物案
——连续帮助他人销售所盗机动车行为的定性……………(474)
黄崇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将法院裁定查封执行的房产变卖行为的定性…………(-479)
王当兰等人非法组织卖血案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486)
赵根宝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家人吸毒行为的定性………………………………(491)
杨孔亮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496)
王国荣容留卖淫案
——容留妻子在夫妻合开的理发店内卖淫行为的定性……(505:
陈晓菊、姜凤鸣组织淫秽表演案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认定…………………………………(509)
郁培玲受贿案
——利用行贿单位出“赞助费”所获入学名额行为的定
性…………………………………………………………(514)
汤秀英私分国有资产案
——将国有单位“账外小金库”资金私分行为的定性……(520)
何文宁、樊旭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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