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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辞典(增订版)
编号:17901
书名:民商法辞典(增订版)
作者:徐开墅
出版社:上海人民
出版时间:2004-7-1
入库时间:2005-3-27
定价: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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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本《民商法辞典》是一部具有中型规模的法学专业辞书。它的编辑和出版是为了适
应我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形势的需要,提供中等法律、商业学科和大学法学、商贸院校在校学生、
研究生、一般司法工作者、法学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等学习、工作参
考之用。
二、本辞典共选辞条近2 200条,其中选自民商法学科的,约70%,与民商法有密切关系
的其他法律、法规,如经济法、金融财政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行政诉
讼和仲裁制度等主要词汇,约占30%。
三、本辞典按词目第一个字的笔画数编排,笔画数相同者以起笔笔形一、I、J、1(包
括各种折笔)为序。第一个字相同的词目,字数少的在前,多的在后;字数相同的,按第二个字
的笔画和起笔笔形排列。
四、一词多义的词目,用①②等分项解释,但以法学的内容为限。
五、本辞典所列辞条,大多数附有英文译名;少数辞条原名来源自拉丁文或者法文的,则
不列英文,而改列拉丁文或法文。例如不可抗力(法)force majeure;极个别辞条,因为历史上
用过,例如“七出”,没有适当外文可以对译,即不予生硬配译。此外,对时过境迁、已无实用价
值的辞条,除有历史意义的适当保留,只作简单阐明原义外,一般不再编入。
六、由于我国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近年来国家加快了立法步伐,有关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我们对1989年已编成的初稿不得不经多次修改
和增补。同时,为了协调和统一编委和出版社的不同认识,曾一再推延了出版时间。
七、再由于在我国改革开放中,新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相应频繁出现,新旧体制不仅需要转
轨,有时还难免有并行的情况,这给法学辞条的释义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困难。我们唯有立足于
我国国情,目光向前看。向着改革开放,向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参照世界
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和我国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相比较来阐述辞条。例如,我们主张不动产抵
押权应该与动产(或者权利)质权区分开来;主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应以登记时生效;主张建立
物权制度,建立信托制度;等等。我们原旨在于促进立法的完善。如有不妥之处,请专家、学者
指正。
八、本辞典的辞条的编写系按撰稿人专业特长分工撰写初稿,由编委分工初核,副主编进
行字斟句酌地校订、复核,最后由主编定稿。其中黄光钰老教授不但亲自动笔撰写部分辞条,
又在复核中花费了大量精力。在增补修改辞条和编目、译名方面,张国炎、杨鹏飞、郑孝平、汤
奥博等硕士担任了不少繁琐任务。在学硕士生陈红、倪受彬、臧广生、牟榕、黄迎等参加了清样
校对工作。
九、在本辞典的编写、审校、定稿、出版过程中,我们虽想尽力遵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
时吸收近十余年来经济体制改革成就和法制建设、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力求辞典内容丰富正
确,并有利于实际应用,但限于我们的学术水平、编撰能力,对辞典出版的经验不足,难免会有
不少缺点甚至错误之处,务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在再版时订正和补充。
十、在本辞典的编辑和出版方面,我们得到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谨向上海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安徽大学法律系、上海海运学院、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表示衷心的感谢!
十一、我们在编写和审校过程中,参考过下列资料:
1.司法机关编印的《民事手册》、《司法手册》,以及各种法律汇编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
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编印的历年公报;
2·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典,旧中国民法典、商事法规,法国、德国、
日本商法典,前苏俄和东欧诸国民法典、经济法规,英美法系的判例汇编和单行法规;
3·我国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律词典》,和台湾省的《法律学词典》;
4·《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美国百科全书》、日本的《世界大百科事典》、《苏联百科全书》;
5·美国的Black's Law Dictionany,英国的Oxford Companion to Law;
6·国内外有权威性的民商法著作。
在此,我们一并深表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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