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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
编号:25711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
作者: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6-9-1
入库时间:2006-9-17
定价: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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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适用提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
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
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
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
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先后四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这部《宪
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国进行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
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宪法》共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
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关于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
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
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
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
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
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度。”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
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
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
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
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
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
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
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
的组成和权限。
《宪法》涉及的相关法律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务
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是每个公民的
责任,也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共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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