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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案件重点.难点问题的司法适用
编号:26253
书名:渎职.侵权案件重点.难点问题的司法适用
作者:缪树权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6-10-1
入库时间:2006-11-6
定价:44元
[图书内容简介]
前言
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具有着超乎人们想象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所造成的伤亡的人数往往比杀人、伤害等犯罪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得多;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比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有过之而无不及,有资料统计,从2000年至2005年6月,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渎职犯罪34685件38554人,这些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480.5亿元;同时,它和贪污罪、贿赂罪一样,也会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表现为集各种重大危害后果于一案,即一起渎职犯罪案件,往往既有人员的伤亡、又有财产的损失,同时还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比如,据统计,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发生在大兴安岭林区的这场特大森林火灾,是建国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员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直接损失为:过火有林地和疏林地面积114万公顷,其中受害面积87万公顷。烧毁贮木场存材85万立方米;各种设备2488台,其中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设备617台;桥涵67座,总长1340米;铁路专用线9.2公里;通讯线路483公里;输变电线路284公里;粮食325万公斤;房屋61.4万平方米,其中民房40万平方米。受灾群众10807户,56092人。死亡193人,受伤226人。参加这次扑火的军民共58800多人,其中解放军34000多人。火灾使当地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因此而恶化。据当地的老森林工人讲,在当地一棵树成才需要70~100年的时间。可见,火灾的不利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该案在国际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给党和国家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后来经过调查表明,这场大火并不是天灾,也不是人为破坏,五个火源都是由于林场工人,违反操作规程,乱扔烟头,引燃树木而引发的,而这与当地林业
部门的领导平时不重视森林放火工作,疏于监督、检查,没有及时总结以前火灾的经验教训,以至于火灾发生后有关人员没有及时检查发现,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当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其实质就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再比如,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陈希同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0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是建国以来因渎职犯罪而受到法律惩处的担任党政职务最高的领导干部(陈希同曾任北京市委书记,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长等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在陈希同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件,贵重手表6只,名贵水笔4支,照相机3架,摄像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没有依照有关规定交公,而非法占为己有,已经构成了贪污罪。不仅如此,陈希同为追求奢靡生活,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西山八大处公园和怀柔雁栖湖两地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供陈、王个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陈经常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据统计,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陈希同不正确履行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该案在一经曝光,在国内,外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其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在国际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他犯罪相比,渎职犯罪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事实上,遍观古今中外,各个时期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渎职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刑法都毫无例外的规定有渎职犯罪,并且在国际社会倡导刑法轻刑化的潮流的今天,大多数国家却不约而同地加大了对渎职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说明国际社会对渎职犯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我国早在夏朝就有了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以后历代也都有有关的记载,并且都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非常重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将这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和典型的腐败行为始终作为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多年来我们采取了立法、司法上的务种措施,不断加大对渎职、侵权罪的打击力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仍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渎职、便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呈现出四种态势:一是仍处于易发多发的严峻态旁;二是领导干部渎职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三是渎职侵权犯罪与司法腐败存在扩大化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徇私舞弊类犯罪,从以前的孤案居多发展为窝案、串案、团伙作案居多;四是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被查处的概率较低,犯罪成本和风险不大,犯罪心理强化的态势明显。在对待渎职侵权犯罪方面,“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导致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惩处。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规定不完备层面的原因,有打击措施不得力层面的原因,有社会环境变迁层面的原因,也有人们思想认识层面上的原因等等。与此相适应,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中也遇到了很多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因此,司法实践迫切要求我们对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度的研究和探讨。这对于完善有关立法,进一步遏制渎职犯罪的上升势头,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形象,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写作的目的和宗旨就是针对执法人员在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重点、争议和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评析,为执法人员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提供最新的、实用的、全面的、方便的和相对权威的指导。本书在强调实用性的基础上,也注重运用刑法理论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提升执法者的刑法理论水平和观念;并与刑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典型案例密切结合,对不同观点进行评析,力图使执法者澄清认识、明确解决问题的思路。
本书在篇章结构上看,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渎职罪共性问题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该部分主要针对办理所有渎职、侵权犯罪都可能遇到的重点、疑难和争议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论述,内容涉及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等方面。
第二部分:渎职罪各罪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该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的渎职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第三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该部分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由于时间仓促和作者水平有限,书中的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望各位指正。
作 者
2006年lO月于北京
共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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