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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编号:28748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作者:郭明瑞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7-3-1
入库时间:2007-4-9
定价:38元
[图书内容简介]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
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我国的《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
法》、《担保法》等法律都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
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一直没
有对物权作系统规定的《物权法》。随着改革的深化、
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
发展,对于制定《物权法》的需要也日益迫切。然而,
由于《物权法》的特别重要性和基础性,全国人大对于
《物权法》的制定也格外认真和谨慎。《物权法》草案起
草工作始于1993年,期间曾经就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
先后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和论证会,经过全国人大常
委会七次审议,方才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上通过。《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
私有财产的范围、行使与保护;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
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的内容;确认了业主的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重要的物
权类型。《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具有重要的意义:有
利于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维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的市场
经济秩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法律体系。
本书为了辅助读者加深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
以通俗的语言对其条文进行解读,并兼顾一定的理论深
度。具体的写作体例如下:(1)一句话概括条旨;(2)
重点概念的解释;(3)立法理由;(4)相关规定的适用
(5)对条文的理解。本书可以作为学习物权法的教材和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培训用书。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2)
第一条 [立法目的] ………………………………(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5)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9)
第四条 [平等保护]………………………………(11)
第五条 [物权法定]………………………………(14)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17)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19)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22)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4)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24)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24)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26)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29)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31)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33)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35)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37)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40)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关系] …………………………………(41)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44)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46)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48)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50)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52)
第二节 动产交付………………………………………(53)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53)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56)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58)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59)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60)
第三节 其他规定……………………………………(61)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
变动]………………………………(61)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62)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63)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
动产]………………………………(64)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65)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程序] …………………(66)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68)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69)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71)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
状请求权] ………………………(72)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73)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及行政、刑事
责任]………………………………(75)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77)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定义] ……………………(77)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 ………………………(81)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83)
第四十二条 [征收]………………………………(84)
第四十三条 J耕地保护] ………………………(88)
第四十四条 [征用]………………………………(90)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92)
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92)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
所有]………………………………(95)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的范围] ………………(95)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 …………………………(95)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 ………………(95)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 …………………(95)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 ………………………(95)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及国有基础设施] ……(95)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与国有财产] ………(102)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与国有
财产] ……………………………(103)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103)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保护]………………(105)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 …………………(106)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权的范围]……………(109)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
决定程序] ………………………(110)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11)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111)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112)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权保护]………………(113)
第六十四条 [私人所有权范围]……………(113)
第六十五条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继承
权] ………………………………(114)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115)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 ……………………(115)
第六十八条 [法人所有权] ………………(116)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117)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18)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定义] ………(118)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的权能]………………(121)
第七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124)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127)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129)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
员会] ………………………………(130)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35)
第七十七条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
件] ………………………………(138)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的效力] …………………………(139)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
金] ………………………………(142)
第八十条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144)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144)
第八十二条 [委托管理] ………………………(145)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145)
第七章 相邻关系………………………………………(147)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147)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149)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 ……………………(150)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 …………………………(151)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151)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151)
第九十条 [有害物质排放] ……………………(152)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152)
第九十二条 [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 ……(153)
第八章 共 有…………………………………………(154)
第九十三条 [共有] ……………………………(155)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158)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159)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 ……………………(160)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 ……………………(161)
第九十八条 [管理费用等的负担]……………(162)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分割] ……………………(163)
第一百条 [分割方式] …………………………(166)
第一百零一条 [优先购买权] …………………(168)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171)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孙陸质不明时的
推定] …………………………(174)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175)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176)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77)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177)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转让]…………………(181)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
权利] …………………………(182)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 …………………(183)
第一百一十条 [领取与招领] …………………(185)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185)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悬赏广告] …(186)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188)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
或隐藏物] …………………(188)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18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 ………………………(190)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192)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权能]……………(193)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
物权] ………………………(195)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97)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
务]……………………………(200)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
获得补偿]…………………(201)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204)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
等] …………………………(207)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210)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体制] ………………………(212)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 ………(214)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承包期] ……………………(21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
登记] …………………………(219)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24)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登记] ………(229)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231)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236)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征收补偿] ………(237)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方式的承包] ………(241)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 ………(243)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24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 ………(245)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分层设立] …………………(249)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方式] …………………(255)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让合同] …………………(25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260)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用途变更]………………(261)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262)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归属] …………………(264)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265)
第一百四十四条 [流转合同] …………………(266)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
记] …………………………(267)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
权一并处分]………………(267)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
地随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26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前收回的补偿] ………(268)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续期] ………………………(270)
第一百五十条 [注销登记] ……………………(271)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 …(272)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274)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27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 …(27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
害等消灭] …………………(27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变更、注销登记] ………(279)
第十四章 地 役 权……………………………………(280)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 ……………………(280)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约定取得] ………(282)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登记]……………(284)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286)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288)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期限]………………(29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地役权法定取得] ………(291)
第一百六十三条 [已有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
地役权的设立]……………(292)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转让]……………(293)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抵押]………………(294)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
分转让] ……………………(294)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
分转让] ……………………(295)
第一百六十八条 [解除地役权的情形] ……(29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 …………………………(297)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302)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 ……………………(302)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
担保] ……………………(304)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 …………………(308)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范围] …………………(3lo)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上的代位性] ……(311)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
转移] ………………………(313)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
关系] ………………………………………(313)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卜………(318)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
接] …………………………(319)
第十六章 抵 押 权……………………………………(320)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320)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 ……………………(320)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323)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327)
第一百八十二条 [建筑物抵押]………………(329)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332)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 ……(334)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抵押合同] …………………(338)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禁止流押] …………………(341)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342)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 ……………(34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347)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 ……(349)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财产转让]……………(353)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
其他债权担保]……………(356)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
少] …………………………(357)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
弃及抵押权变更] ………(359)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361)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确定]……………(366)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物孳息]………………(367)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
不足债权数额]……………(36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
序] …………………………(370)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
定] …………………………………(371)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特别规定]……………(373)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374)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374)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374)
第二百零四条 [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
让] ……………………………(376)
第二百零五条 [协议变更] ……………………(377)
第二百零六条 [债权确定] ……………………(378)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依据] …(380)
第十七章 质权……………………………………………(381)
第一节 动产质权………………………………………(381)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押] ……………………(381)
第二百零九条 [不得出质的动产]……………(382)
第二百一十条 [质押合同] ……………………(384)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 …………………(387)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交付生效] …………………(389)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的孳息]………………(391)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
限制] ………………………(392)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392)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393)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 ………………………(395)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 ……………………(397)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质权实现卜………(398)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请求及时行行使质权]………(401)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
债权数额]………………(402)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402)
第二节权利质权……………………………………(405)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卜………(405)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
质权的设立]……………(408)
第二百二十五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
质权的实现]………………(409)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权利质权]…………………(410)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
权] …………………………(411)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
权] …………………………(413)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414)
第十八章 留 置 权……………………………………(416)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 ………………………(416)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可留置的动产]……………(418)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得留置的动产] ………(420)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的留置]……………(420)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421)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的孳息]……………(422)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的实现]……………(422)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 …(424)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
足债权数额]………………(424)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优先]………………(425)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 …………………(428)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435)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 …………………(435)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
责任] ………………………(435)
第二百四十三条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436)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物毁损、灭失] ……(437)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 …………………(437)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440)
第二百四十七条 [实施日期] …………………(440)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41)
(2007年3月1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
说明……………………………………………………(474)
(2007年3月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审议
结果的报告……………………………………………(482)
(2007年3月12曰)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485)
(2007年3月15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
说明》中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487)
(2002年12月23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的情况汇报…………………(491)
(2004年10月19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497)
(2005年6月24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02)
(2005年10月19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13)
(2006年8月22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21)
(2006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36)
(200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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