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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编号:29324
书名:物权法手册(法律掌中宝系列)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4-1
入库时间:2007-5-23
定价:12元
[图书内容简介]
“法律掌中宝”系列是一套小型实用法规汇编,着眼于
为普通百姓和法律院校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相关课程
时便利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
本系列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
以之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最大限度
地突出本丛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
本系列有以下特点:
(1)权威专家导读:每本书基本上都由立法机关相关
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
的精神与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2)附加法条条旨:每本书的主体核心法规都附加条
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
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
(3)重点条文注释:每本书对主体核心法规的重点条
文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关联法规精选:每本书的关联法规都是在某一方
面对主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
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
另外,我们采用了袖珍开本,便于携带,读者可以随时
随地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们衷心希望“法律掌中宝”系列能够成为广大读者
生活学习中的法律自助工具。期望您的慧眼相识,欢迎您
的宝贵建议。


[图书目录]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原则]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
构]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
系]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
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
动]
第三十条 [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
动]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
权变动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
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
权]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行政、
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征收]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四十四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
使]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专属所有
权]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专属所有
权]
第五十一条 [文物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 [基础设施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及相关法律责
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范围]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
事项决定程序]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公开]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 [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及其权利]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九条 [社团财产的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含
义]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
使]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
立]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
件]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效力]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
金归属与使用]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
与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与业主关系]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依据]
第八十六条 [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 [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曰照]
第九十条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第九十一条 [挖掘土地等危害的防免义务]
第九十二条 [损害的避免与补偿]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 [共有的含义与共有的形式]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条 [共有财产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共有财产的处分或者重大修
缮]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 [应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
权]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
定]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
额确定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 [他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转让与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
利]
第一百零九条 [获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
务]
第一百一十条 [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
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遗失物保管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
或者隐藏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的归属]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
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
而获得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
权、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
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双层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
基本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
登记]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互换、转让的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依招标等其他方式的承包
及其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
律适用]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与限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
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 [土地的利用与用途变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物的权属]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
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
同形式与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筑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
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
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及其补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地
上物归属]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
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
用地]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
使和转让适用法律衔接性
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
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或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含义]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
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效力与登记]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允许与不
作为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
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
地使用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已经设立用益物权的土
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
而单独转让]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
让]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权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
让]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变更后的变更登记
与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
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
合同无效后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
移]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
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
接]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般抵押权的含义]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抵
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流押的禁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动产抵押效力与登记对抗
效力]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的转让或作为其他
债权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
少时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
抵押权变更]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
和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变价超过或不足
债权数额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确定抵押权次序
的规则] .
第 二 百 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
别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
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含义]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确定]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法律适用依
据]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权的含义与基本权
利]
第二百零九条 [质押的禁止]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的设立与质押合同]
第二百一十一条 [流质约款的禁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动产质权交付生效]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孳息收取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
的限制与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权]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的放弃]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的返还与质权的实
现]
第二百二十条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
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归属规
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票据权利出质的权利质
权的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权人优先实现质权的权
利]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
定及质权限定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
制]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依
据]
第十八章 留置权 ,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含义]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权财产与债权关系]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
殊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超过或不
足债权数额的归属规则]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
关系]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四十二条 [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权占有人原物及其孳息
的返还义务与善意占有人
的有关费用求偿权]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
失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
间]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
过渡衔接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施行日期]
相关規定
㈠)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題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
(1996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
(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录)
(1995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98年4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录)
(2002年8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
(2002年lo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修正)
(2)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1997年10月21日)
土地登记规则
(1995年12月28日修正)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修正)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12月4日)
(3)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四)(节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
(1998年12月27日)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17日)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千规定
(1995年3月11日)
业主大会规程
(2003年6月26日)
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2月24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5月9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
(2005年6月18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修正)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1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
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的批复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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