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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理念
编号:29606
书名:私法的理念
作者:[加拿大]温里布著
出版社:北大
出版时间:2007-5-1
入库时间:2007-6-18
定价:28元
[图书内容简介]
在第一章“理解私法”,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那就是要
从私法的内部来理解私法,而不是从外部来理解私法。从外部
来理解私法,作者认为,典型的方法就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政
治分析。这两种方法都把私法当作某种外在目的(经济利益和
政治目的)的工具,作者把这两种理论称为功能主义。从内部
来理解私法,私法则是一种具有独立正当理由的事业,它具有
司法的可理解性。理解私法应该探求私法的元素与结构,而无
须求助于外在的因素。为此,作者提出了两个关键的术语:私
法的连贯性和正当理由结构的单一性,而要如此理解私法,就
要回到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论和康德的权利论。
在第二章“法律形式主义”,作者提出了他理论的核心,那
就是法律形式主义。这个概念直接来源于昂格尔的理论,最终
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形式定义着一物的性质,一物的形式才
使得该物可以被理解。在这里,作者把形式解构为三个方面的
元素:性状、种类和统一。性状是一物的属性,种类是该类物区
别于他类物的特征,统一是指属性之间的连贯性。在这三个元
素中,连贯性最为重要。连贯性分为两种,一种是性状分离的
组合,比如沙粒堆积而成的沙丘,另外一种是性状有机的结合,
元素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连接并相互支持。在作者
看来,私法具有后一种连贯性。具体地说,私法的性状特征是:
原告与被告的直接联系,诉讼和审判,权利和义务,特有的法律
规则、标准、学说、原则、概念和程序等等。私法的分类是讲:这
些性状使私法不同于其他的法律制度。私法的连贯性是指:私
法的元素组成一个连贯的并具有规范意义的单元。
在第三章“矫正正义”,作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进行了
现代的解读。作者认为,亚里士多德是提出私法理念的第一
人,也就是用矫正正义来解释私法。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是正
义的两个最基础的范畴,他们各自存在连贯性的具有正当理由
的结构。分配正义涉及一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而矫正正
义只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矫正正义的这个双极性
和直接关联性,便是私法的显著特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交互
作用、与分配正义之下结构的差异,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得与所
失的直接相关性,矫正正义较好地解释了私法。但是,亚里士
多德的矫正正义抽象掉了所有具体的内容,抽象的正义代表着
抽象的平等,平等因此缺乏具体的内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就要继续探讨康德的权利论。
在第四章“康德的权利”,作者转向了康德的法哲学。亚里
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变成了理性的理念。理性理念元素的整体。
作者称为合法性。由理性理念的实践现实,导出了康德自由意
志的概念。自由意志包括自由选择和实践理性,两者的连贯统
一使得合法性具备了规范性。从意志到实践,决定性的因素是
自由意志的自决能力,意志是内向度的,实践是外向度的。意
志与意志之间的关系,外在的表现就是权利,权利就是两个自
由意志的和谐并存。康德以乌尔比安的权利格言来建构他的
权利结构:正直生活一一涉及自由意志自身;不伤害他人一一涉
及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给每个人应得的东西一一第三人出现
(比如法官),公法得以产生。在这里,作者重申他的理论立场:
合法性也是一种规范的事业,权利是可以理解的、统一的和系
统的,私法是规范的自足体。
在第五章“相关性”,作者按照康德的权利含义进入到矫正
正义的内部,提出了相关性的概念。相关性是矫正正义的规范
内容,是所得与所失的动态理念。在这里,作者区分了“事实”
和“规范”。事实与规范有一致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不过,
矫正正义下的所得和所失关心的是“规范”而不是“事实”。相
关性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那就是统一、双极和平等。统
一是指规范所得与规范所失相互关联,双极是指一方当事人的
规范所得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规范所失,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
地位的平等。接下来,作者用此相关性解释了侵权法、合同法
和不当得利制度。在侵权法中,受到规范损害的原告与获得规
范利益的被告构成了侵权行为的两极,原告规范所失便是被告
的规范所得,被告因此应该把规范所得赔偿给原告。在合同法
中,要约、承诺、约因和无意识能力学说,都把合同创立的行为
解释成一种规范顺序,同时具备了统一性、双极性和平等性。
在第六章“过失责任”,作者把视角转向了具体的问题。选
择过失作为分析的对象,理由是过失与作者的主题有着表面上
的冲突,因为过失是一种非故意,是一种巧合,也就是说,被告
的行为不一定具有道德上的可责性。在作者看来,解决了最难
解决的过失法问题,作者的论证就可以建立起来。具体而言,
过失有一系列的要素,那就是被告不法行为、注意义务、事实因
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近因)。在作者看来,这些元素的
联合可以构成一个连贯的规范整体:被告的行为具有伤害的内
在可能性(合理注意标准),被告的行为使原告遭受了伤害(被
告的错误不法行为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注意义务与法律上
的因果关系(近因)把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伤害在规范意义上
连接了起来。
在第七章“严格责任”,作者认为,严格责任的理论建立在
因果关系上,而不是行为人的过错上,因此严格责任与亚里士
多德的矫正正义和康德的权利相冲突。为了用矫正正义和康
德的权利论解释严格责任规则,作者寻找新的理论根据。作者
认为,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和异常危险的严格责任实际上是
过错责任的一种扩展,在前者,雇主和雇员行为一并可以看作
企业的行为,雇主因为雇员的过错行为而承担责任;在后者,风
险危害的程度与合理注意的程度相一致,行为人没有把危险限
定在合理限度内,就是一种过错。另外两种严格责任是侵扰和
财产的紧急避险,作者认为,要用矫正正义和康德的权利来解
释他们,那么就不能够采用侵权法的理论,而只能够采用财产
法的理论。以财产法来理解,侵扰法涉及相邻财产主的地役
权,财产关系的紧急避险涉及到不当得利。地役权和不当得利
法律则符合矫正正义和康德的权利论。
在第八章“私法的自治”,作者提出了私法自治的命题。私
法是内在统一的规范统一体,有其内在的结构和自我调节的性
质。这里,私法不是政治,私法是内在司法的,政治是外在的;
私法体现了矫正正义,政治体现了分配正义。私法是一种抽
象,是一组逻辑,使得私法与社会和历史有着距离;同时,通过
实在法和法官的作用,私法也具有公共性,与社会和历史不能
截然地分离。私法自治和从法律内部来理解法律,是西方法律
理论的传统。作者说,近几十年来,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政治分
析成为法理学的主导理论,对西方法律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
评,他们否认法律具有自治性。但是,作者认为,法理学需要重
新召唤西方法律的传统,重新召唤私法的古典概念,那就是:私
法是自治的,它具有“内在的道德性”,是内在的、可理解的和规
范的统一体。


[图书目录]
译者前言
致谢
1 理解私法
2 法律形式主义
3 矫正正义
4 康德的权利
5 相关性
6 过失责任
7 严格责任
8 私法的自治
索引
本书共有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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