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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释本)
编号:29803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释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6-1
入库时间:2007-7-3
定价:5元
[图书内容简介]
招标投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从多年的实践看,实行
这一制度,对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招标投标中的腐败现象,具有
重要意义。但当前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者想方设
法规避招标。二是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
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三是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
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招标人虚假招标、私泄标底,投标人串通
投标、贿赂投标,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转包、分包,吃回扣、
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四是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
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有的招标人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有的
国家机关随意改变招标结果,指定中标人。五是行政监督体制不
顾,职责不清,一些地方和部门自定章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
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限制了公平竞争。这些问题需通过
立法加以解决。
为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发挥招标投标的积
极作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审议通
过了(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招标投标
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明确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是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基础。
考虑到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较多、影响较大,迫切需要实行规
范化的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法》明确了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同时,考虑到情况较为复杂,并且随着经济
发展还会有所变化,各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也需要适时
调整,在法律中难以做具体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
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分
别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此外,从今后的发
展方向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领域可能逐步扩大,不会仅限于工
程建设项目。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其他一些项目必
须进行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关于招标方式
目前存在的招标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
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较规范,符合国际惯例,已为人们广泛
接受。议标是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通常是在非公开状
态下通过谈判方式进行的,是不是一种招标方式,至今仍有很大争
议,其本身的概念也不甚明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因此,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没有
规定议标。
三、关于委托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可以自己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
理。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
强制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或者为招标单位指定代理机构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
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
构。还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招标事宜。
针对目前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清楚、政企不分、
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
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并规
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为
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招标代理
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关于招标投标规则
为防止假招标、泄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等问题的出现,《招标
投标法》规定:(1)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取得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2)招标
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特定
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标底必须保密。招标投
标法还对投标人和投标活动作了规定。
五、关于中标项目的转让、分包
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随意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致使招标
投标活动有名无实,损害了国家和招标人的利益,对工程质量造成
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
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他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
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六、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需要行政机关对其实施有
效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
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考虑到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涉及不少部门,不可
能由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施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领域
工程建设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对招
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而且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随着政府机构改
革深化,还可能有所调整。因此,《招标投标法》原则规定,对招标
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外,《建筑法》、《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
对招标投标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规定。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适用提要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3
第四条 规避招标的禁止………………………………………4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的原则……………………………………4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5
第七条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5
第二章 招 标…………………………………………………6
第八条 招标人…… …………………………………………6
第九条 招标项目的批准…… ………………………………7
第十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8
第十一条 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8
第十二条 自行办理招标和招标代理…… …………………8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条件…… ………………………9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10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lO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11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方式的行使…………………………11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12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13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限制………………………………13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踏勘……………13
第二十二条 已获取招标文件者及标底的保密…………14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4
第二十四条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15
第三章投 标………………………………………………15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15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6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17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17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18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对拟分包项目的载明………………19
第三十一条 共同投标。…………………………………19
第三十二条 串通投标的禁止……………………………20
第三十三条 低于咸本的报价竞标与骗取
申标的禁止。………………………………21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22
第三十四条 开标的时间与地点…………………………22
第三十五条 开标人与参加人……………………………22
第三十六条 开标方式……………………………………23
第三十七条 评标…………………………………………23
第三十八条 评标的保密…………………………………24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说明义务……………24
第四十条 评标的方法……………………………………24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的条件………………24
第四十二条 对所有投标的否决…………………………25
第四十三条 确定申标人前对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
谈判的禁止…………………………………26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26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27
第四十六条 按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8
第四十七条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
报告的期限…………………………………28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29
第五章法律责任………………………………………………30
第四十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责任………30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30
第五十一条 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31
第五十二条 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32
第五十三条 串通投标的责任……………………………32
第五十四条 骗取申标的责任……………………………33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责任……………………34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责任……………………34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之外确定
申标人的责任………………………………35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的责任……………36
第五十九条 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36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37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38
第六十二条 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责任……………………38
第六十三条 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38
第六十四条 中标无效的处理……………………………39
第六章附 责………………………………………………40
第六十五条 异议或投诉…………………………………40
第六十六条 招标除外项目………………………………40
第六十七条 适用除外……………………………………41
第六十八条 生效日期……………………………………41
附 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42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44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47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54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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