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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
编号:29897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7-1
入库时间:2007-7-10
定价:6元
[图书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有关保险方面
的立法工作有了很大进展。]98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
保险合同条例》和199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我
国的财产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对保险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等都作了规定。1985
年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我国保险企业的设
立和管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也作了规
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的保险活动,促进保险市场的
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
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又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
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比较薄弱,重
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比较陈旧,监管的标准不一,主管
机关职责、权限不明确,造成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二是保
险公司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保险业的公平竞争;三是一些
保险公司通过不适当地降低保险费率或者其他手段扩大保险业
务,从而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四是一些单位未经批
准擅自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变相从事保险业务,损害了投保者的利
益。这些问题影响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保险活动,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保险法。
2002年,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
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
1995年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为适
应新的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
对保险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02年保险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我国保险法仅适用于商业保险。保
险法对此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
活动以及与保险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同时,考虑到海上保
险、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已有专门
规定,保险法还规定,海上保险首先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
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
行规定。
关于保险业务的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
务由于保险对象不同,从而在保险期限、赔付方式、风险核算、准备
金的提取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应当实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分业经营。保险法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
围包括:(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
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
务和人身保险业务。鉴于现实中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业务之外兼
营其他业务活动的弊病较多,2002年新修改的保险法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三、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应体现安全性、
流动性、效益性和分散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险法对保险公
司资金运用规定了严格的范围。在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2002年保
险法对资金运用的范围作了适当修改,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
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四、关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1995年保险法通过后,我
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很快,但不规范的做法很多,
这直接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保
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2002
年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禁止
从事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五、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
管理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强弱,取决于其自有资产
和保险准备金提留是否能够满足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为保证保险
业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
偿付能力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
管,从法律上明确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2002年保险
法还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为明确投保人和保险人各自的义务,
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情况,双方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规
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
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
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七、关于法律责任。保险法为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有针对性
地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
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
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同时,还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等
行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02年保险法还对再保险的法定比例、保险条款和费
率的审批、保险人的保密义务、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严格骗保的法
律责任等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适用提要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定义 ……………………………………………1
第三条 适用范围……………………………………………2
第四条 自愿原则……………………………………………2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則 …………………………………2
第六条 经营主体 ………………………………………3
第七条 强制境內保险 …………………………………3
第八条 公平竞争原则………………………………………4
第九条 监管…………………………………………………4
第二章保险合同…………………………………………………4
第一节 一般规定………………………………………………4
第十条 投保人、保险人…………………………………4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的原则…………………………………5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标的………………………………5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6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6
第十五条 可解除合同。 …………………………………6
第十六条 不可解除合同……………………………………7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7
第十八条 无效免责条款 ………………………………8
第十九条 合同內容…………………………………………8
第二十条 自行约定条款……………………………………9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 …………………………………9
第二十二条 通知义务…………………………………lO
第二十三条 协助义务……………………………………11
第二十四条 给付保险金………………………………11
第二十五条 拒绝赔付通知………………………………12
第二十六条 先行赔付……………………………………12
第二十七条 请求权消灭………………………………12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解除合同……………………………13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13
第三十条 再保险的保险费及赔付………………………14
第三十一条 争议条款的解释……………………………14
第三十二条 保密义务……………………………………14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15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标的…………………………15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15
第三十五条 禁止解除合同……………………………15
第三十六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16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费增加及合同解除…………………16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费用降低………………………………17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17
第四十条 保险价值确定………………………………18
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18
第四十二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19
第四十三条 合同终止……………………………………19
第四十四条 保险金的确定………………………………20
第四十五条 代位权的行使……………………………20
第四十六条 赔偿请求的放弃…………………………2l
第四十七条 代位权行使的禁止…………………………2l
第四十八条 协助行使代位权……………………………21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负担合理费用………………………22
第五十条 责任保险赔付………………………………22
第五十一条 保险人负担的诉讼费………………………22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23
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标的…………………………23
第五十三条 人身保险合同利益…………………………23
第五十四条 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23
第五十五条 死亡保险的禁止…………………………24
第五十六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25
第五十七条 保险费用的支付…………………………………25
第五十八条 逾期支付保险费…………………………25
第五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26
第六十条 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26
第六十一条 受益人的确定………………………………27
第六十二条 受益顺序及份额……………………………27
第六十三条 受益人的变更………………………………27
第六十四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27
第六十五条 受益权丧失………………………………27
第六十六条 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28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免于赔付………………28
第六十八条 禁止追偿…………………………………28
第六十九条 合同解除……………………………………29
第三章 保险公司………………………………………………29
第七十条 公司组织形式…………………………………29
第七十一条 设立…………………………………………29
第七十二条 设立条件……………………………………30
第七十三条 注册资本……………………………………30
第七十四条 申请文件、资料 …………………………3l
第七十五条 批准文件、资料………………………………31
第七十六条 批准决定……………………………………32
第七十七条 工商登记……………………………………32
第七十八条 许可证失效………………………………32
第七十九条 提取保证金………………………………33
第八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33
第八十一条 设立代表机构………………………………34
第八十二条 公司事项变更………………………………34
第八十三条 组织机构……………………………………34
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34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35
第八十六条 业务许可证的吊销…………………………35
第八十七条 破产清算……………………………………36
第八十八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36
第八十九条 清偿顺序…………………………………36
第九十条 注销业务许可证………………………………37
第九十一条 其他法律的适用……………………………37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38
第九十二条 业务范围…………………………………38
第九十三条 再保险业务…………………………………39
第九十四条 责任准备金…………………………………39
第九十五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39
第九十六条 提取公积金…………………………………39
第九十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40
第九十八条 最低偿付能力………………………………40
第九十九条 自留保险费。………………………………40
第一百条 最大赔偿责任…………………………………41
第一百零一条 危险单位计算……………………………4l
第一百零二条 依法办理再保险…………………………41
第一百零三条 优先向境內公司办理再保险……………41
第一百零四条 境外再保险业务的禁止…………………41
第一百零五条 资金运用安全原則……………………4l
第一百零六条 禁止行为………………………………………42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43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业务的监管…………………………43
第一百零八条 监管指标体系…………………………43
第一百零九条 提供报告和资料义务……………………44
第一百一十条 限期改正措施…………………………………44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整顿……………………………44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督日常业务权………………………45
第一百一十三条 停止业务权……………………………45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整顿结束………………………………45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接管保险公司。………………………45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接管组织及办法………………………46
第一百一十七条 延期接管………………………………46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接管终止或申请破产…………………46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报送报表………………………………46
第一百二十条 营业统计报表的报送……………………46
第一百二十一条 精算报告制度的建立………………46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务记录须真实全面…………………47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47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资料的保管……………………………48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48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48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4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委托代理协议…………………………49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理权限……………………………49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理限制………………………………50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5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行为限制……50
第一百三十二条 资格条件及许可证…………………………50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营场所、账簿记载……………………50
第一百三十四条 费用支付……………………………50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理人登记簿…………………………51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业务培训………………………………5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51
第七章 法律责任……………………………………………………52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保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52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方的违法犯罪行为………………52
第一百四十条 代理人、经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53
第一百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骗保责任…………………53
第一百四十二条 非法从事业务的责任…………………54
第一百四十三条 超出业务范围的责任…………………5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擅自变更公司事项的责任…………54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停止新业务及吊销许可证情形………55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未报送报表等的责任…………………56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供虚假报表责任……………………56
第一百四十八条 超额承保责任…………………………56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业务的责任……56
第一百五十条 管理人员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57
第一百五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57
第一百五十二条 渎职责任………………………………57
第八章附则……………………………………………………58
第一百五十三条 海上保险的适用。……………………58
第一百五十四条 涉外保险公司的适用…………………5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农业保险不适用本法…………………58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其他保险组织不适用本法。…………58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处理…………59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生效日期………………………………59
附 录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6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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