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
编号:30315
书名: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
作者:刘松山著
出版社:民主法制
出版时间:2007-6-1
入库时间:2007-8-13
定价:28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整理完成的。作者攻读博
士学位期间,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深入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责
任问题,并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论坛
》等刊物上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作者在本文中提出的学术命题与框
架得到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的较高评价。答辩结束后,作
者根据委员提出的建议与立法的变化,对论文进行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相关内容。当然,本书对有些具体问题的论证还需要进一步深入。
如不同宪政体制下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成因的比较、信息化与行政
规范性文件监督方式的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任的性质等问题
。另外,如结合国内外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说明某些理论命题,也许
学术论证更具有说服力。希望作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挖掘本学术
命题背后的价值与事实问题,充实资料,扩大研究领域。
[图书目录]
序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一)学理上的见解
(二)实践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三)一些国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本书所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及其成囚
第二章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者责任之性质与构成
一、制定主体与责任类型
二、责任之性质
(一)关于责任性质的几种观点
(二)关于行政主体的立法行为之非
(三)关于公务员个人的政治责任之非
(四)关于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个人的违宪责任之非
三、责任之构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性”问题
(二)违法执行职务和影响相对人
(三)特定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四)过错问题
第三章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审查监督体制
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审查监督体制
二、我国现行的审查监督体制
(一)由权力机关审查监督
(二)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督
三、建立以法院为主的审查监督体制
(一)确立法院审查监督体制的必要性
(二)法院审查的范围
四、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
督体制
第四章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者责任之分担
一、行政主体的国家赔偿责任
(一)责任范围的排除
(二)一些国家的赔偿责任范围
(三)我国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否确立国家赔
偿责任
二、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分担
(一)一般行政主体之责任分担
(二)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
任分担
三、公务员个人之责任
(一)公务员的范围
(二)公务员法律责任豁免的缘由与困境
(三)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四、公务员个人的责任分担
(一)普通公务员责任之分担
(二)党员公务员之责任分担
第五章 不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理论基础
一、几个相关问题
(一)执行违法文件的下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个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命令
(三)服从与不服从的两难困境
一:、公务员执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件
(一)公务员对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不是纯
对的
(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上级机关须具有合法
的职务地位
(三)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须合法
(四)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须合法
三、公务员不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理论基础
(一)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基于职务而非身份的
服从
(二)不服从实际是代替人民行使了部分抵抗权
(三)具有适当限制的不服从是稳定宪法制度的需要
(四)不服从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现科学行政
价值观的需要
(五)独立健全的审查判断是正确执行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需要
第六章 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
一、公务员对待违法命令的几种观点
二、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处理违法命令的规定与
理论
三、公务员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我国公务员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服从
制度 .
(一)公务员法颁布前我国的行政组织体制和公务
员管理体制
(二)法律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我国公务员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
服从制度
(四)公务员法的新进展
后记
主要参考文献
本书共有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