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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编号:31300
书名: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韩立新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7-9-1
入库时间:2007-10-23
定价:28元
[图书内容简介]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立法,但在船舶油污方面参加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结果出现了国际公约和其他相关国内立法并存,在船舶污染司法实践方面适用法律混乱的局面。作者综合运用法理学、国际法、侵权法、环境法、行政法及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并在研究基础上,提出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建议案”(见附录)。本书研究成果为制定、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本书共分为十一章。
第一章为引言,介绍了本书的研究背景、研究范围及意义,该领域已有文献的评述,研究的前期成果、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第二章为船舶污染及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分析,通过收集大量的数据,以图表的形式生动形象地说明了国内外船舶污染现状、赔偿现状、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海域发生的船舶污染案件赔付能力低的原因,并从四个方面说明了制定专门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章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主要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参加的《民事责任公约》与有关国内法的适用,主张只有在涉外案件中才能适用该公约,对不属于该公约调整范围的船舶污染案件,主张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确定责任主体,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确定责任人的归责原则和免责,对责任限制主张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或交通部的规定,但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本章同时以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经过深入分析得出结论:应把船舶碰撞与污染作为两个法律关系处理,适用不同的法律。但是,漏油船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碰撞过失比例向对方船舶追偿。 第四章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主张应以船舶所有人为责任主体,对燃油污染、船舶所有人的含义应作扩大解释;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下,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船舶污染时除外;讨论了国有船舶所有人、挂靠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方便旗船舶所有人的认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船舶所有人”定义的建议。
第五章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免责,在侵权法中归责、归责原则含义的基础上,同时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对船舶污染这种环境侵权行为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正确性。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免责事项与《民事责任公约》不一致带来的不利司法统一问题,提出应和公约保持一致以统一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观点。
第六章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根据共同侵权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主张两船都漏油时并不构成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而是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船漏油时不存在共同侵权,而应坚持“谁漏油谁赔偿”原则。当漏油船无清偿能力时,建议通过法定代位允许受害人按照碰撞过失比例向非漏油方索赔,而且各船应当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责任限制的权利。
第七章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结合国内外立法,针对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实践,明确了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其中对海产品养殖物损失、养殖户的主体资格、清污费用的性质、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了较详细的探讨;区分了海洋环境、海洋生态、海洋资源、渔业损失、渔业资源损失等概念,提出了“海洋环境损害”的概念,并对“渔业中长期损失”的提法提出质疑,主张渔业中长期损失就是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应属于海洋环境损害中的一部分,除利润损失外,只应当赔偿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为避免索赔主体过多、职权划分不清、重复索赔等问题,提出海洋环境损害索赔的主体应统一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规范海洋环境损害评估工作,使恢复措施费用尽量合理,建议制定《海洋环境损害评估规则》
。 第八章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讨论了油污责任限制与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对分别适用1969年和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船舶责任限制以及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时两船的责任限制问题都进行了分析;根据航区、油类的不同提出了责任限制建议案。本章还分析了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区别,借鉴有关国际公约与国外立法中责任限制程序的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船舶污染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建议。
第九章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主要结合《基金公约》和国外主要立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作了介绍,重点分析了该办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从征收的油类、基金的来源、基金的免责、诉讼时效、索赔程序、基金主管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多方面提出了对该办法的修改完善建议。
第十章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与直接诉讼,对实践中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建议在光船租赁期间应允许光船承租人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登记船舶,允许以光船承租人名义提供强制保险或财务保证;建议在实体法中赋予污染受害人直接诉讼的权利,并规定船舶所有人与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两者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为结束语,是对全书主要观点的总结。

[图书目录]
第一章引言 1
第二章 船舶污染及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分析 7
第一节船舶污染损害及赔偿现状 7
第二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19
第三节制定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45
第三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49
第一节《民事责任公约》的适用 49
第二节有关国内法的适用 68
第三节船舶碰撞造成海洋污染时的法律适用 73
第四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89
第一节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介评 89
第二节有关国外立法的规定介评 92
第三节 中国法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100
第五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免责 112
第一节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概述 112
第二节 国际公约对船舶污染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的
规定介评 126
第三节 国外立法对船舶污染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的
规定介评 130
第四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采严格责任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134
第五节我国现行立法中免责事项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40
第六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143
第一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理论概述 143
第二节 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污染连带责任的规定介评 151
第三节国外立法有关船舶污染连带责任的规定介评 156
第四节我国船舶碰撞污染的连带责任问题 158
第七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 103
第一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本理论 103
第二节有关国际公约对赔偿范围的规定介评 168
第三节2005年IOPC Fund《索赔手册》中可接受的索赔
请求 176
第四节 国外立法对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介评 190
第五节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及存在的问题 202
第八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 233
第一节 国际公约有关责任限额的规定介评 256
第二节 国外立法有关责任限额的规定介评 259
第三节 我国海域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 268
第四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责任限制程序 278
第九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339
第一节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309
第二节有关国外立法的规定 331
第三节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及完善的建议 357
第十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与直接诉讼 369
第一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 370
第二节强制保险或财务保证适用的船舶 374
第三节强制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取得与船舶的扣押 378
第四节强制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义务主体 382
第五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诉讼 386
第十一章结束语401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建议案406
参考文献414
致谢 430
本书共有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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