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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
编号:31485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
作者:刘健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7-11-1
入库时间:2007-11-11
定价:28元
[图书内容简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新《律师法》主要对以下内容做了修订和完善:
一、明确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权限和程序,同时,严格限定了特许律师的条件。新《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特许制度作了严格限定,只有那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门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才能申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具体办法审核并授予专职律师执业的许可。
二、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和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的,除应当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一般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律师。设立人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加强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辩护权的法律保障。根据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四、规范了对律师的监督管理。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新《律师法》还加大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补充和完善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有权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予以考核、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奖惩、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受理律师的申诉等。

[图书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律师的定义和使命】………………(4)
第三条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8)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职权】………(21)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24)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条件】 …………(24)
第六条 【律师执业许可的实施程序】…………(27)
第七条 【律师执业许可的禁止性规定】………(30)
第八条 【律师执业特别许可】 …………………(33)
第九条 【律师执业许可的撤销】 ………………(35)
第十条 【律师的执业机构与地域】 ……………(37)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的执业限制】 ………………(38)
第十二条 【兼职律师】 …………………………(41)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证的法律效力】…………(43)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45)
第十四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45)
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 ………………(50)
第十六条 【个人律师事务所】 …………………(55)
第十七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
材料】………………………………(56)
第十八条 【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
程序】…………………………………(60)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64)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
所】……………………………………(67)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事项变更程
序】…………………………………(69)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72)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74)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报告年度考核
结果的义务】 ……………………(82)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收费
制度和纳税义务】 ………………(83)
第二十六条 【禁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
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85)
第二十七条 【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经营
活动】………………………………(89)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91)
第二十八条 【律师的业务范围】 ………………(91)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108)
第三十条 【律师代理】…………………(110)
第三十一条 【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义务】 ……(117)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律师的拒
绝辩护或代理】…………………(121)
第三十三条 【律师的会见权】…………………(128)
第三十四条 【律师的阅卷权】………………(135)
第三十五条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139)
第三十六条 【律师的辩论权、辩护权】 …..(145)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执业豁免权和人身权
保障】 ……………………………(146)
第三十八条 【律师保守执业秘密】………….(149)
第三十九条 【律师的利益冲突禁止】 ………(155)
第四十条 【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 …..(158)
第四十一条 【法官、检察官的离任回避】…..(167)
第四十二条 【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169)
第五章律师协会…………………………………………f 1731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的性质和组织】 …..(173)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的章程】……………(176)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
会的关系】………………………(179)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的职责】………………(181)
第六章法律责任…………………………………………f 186)
第四十七条 【律师轻微违反执业纪律的法
律责任】 …………………………(186)
第四十八条 【律师违反与委托人关系规范
的法律责任】……………….(197)
第四十九条 【律师严重违反执业纪律的法。
律责任】 …………………………(202)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210)
第五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连续违法
的法律责任】……………….(217)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在律师日常管理中的职权】_…..(218)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
罚的律师三年内不得担任
合伙人】……………………(220)
第五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
任】 ……………………………(222)
第五十五条 【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从事法
律服务的法律责任】……………(225)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
律责任】………………………(227)
第七章附则………………………………………………(229)
第五十七条 【军队律师的管理】………………(229)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230)
第五十九条 【律师的收费办法】………………(232)
第’六十条 【法律的实施日期】……………(233)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36)
(2007年10月28日)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49)
(1995年2月22日)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253)
(1996年10月25日)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258)
(1996年11月25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61)
(2007年3月9日)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管理办法………………………………………………(270)
(2006年12月22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
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74)
(2006年12月22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
表机构管理办法………………………………(280)
(2006年12月22日)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89)
(2001年12月22日)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
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98)
(2004年9月2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308)
(2004年3月19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14)
(1997年2月13日)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320)
(2004年3月19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23)
(2006年4月13日)
后 记………………………………………………(328)
本书特点……………………………………………………(329)
本书共有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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