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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法律及其配套规定18)
编号:31799
书名: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法律及其配套规定18)
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7-11-1
入库时间:2007-11-26
定价:12元
[图书内容简介]
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
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
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
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7.主体法使用图解:略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3
第二条【本法任务】 3
第三条【本法适用范围】 3
第四条【本法空间效力】 3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
第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3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4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4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4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4
第十三条【权利处分原则】 4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4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4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 4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4
第二章管 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5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 5
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 5
第二十一条【最高法院管辖】 5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 5
第二十三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5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6
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6
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6
第二十七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6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6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6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6
第三十一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6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7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7
第二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7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7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7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7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7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的转移】 8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8
第四十一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8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8
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规则】 8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8
第四章回 避
第四十五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9
第四十六条【回避申请】 9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9
第四十八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9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范围】 9
第五十条【诉讼权利义务】 10
第五十一条【自行和解】 10
第五十二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
及反诉】 10
第五十三条【共同诉讼】 10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1O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0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 1l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1l
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11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11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12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
有关资料的权利】 12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12
第六章证 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 12
第六卜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12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12
第六十六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13
第六十七条【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13
第六十八条【书证和物证】 13
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 13
第七十条【证人作证】 13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陈述】 13
第七十二条【鉴定结论】 13
第七十三条【勘验笔录】 14
第七十四条【证据保全】 14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七十五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14
第七十六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14
第二节送 达
第七十七条【送达回证】 15
第七十八条【直接送达】 15
第七十九条【留置送达】 15
第八十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15
第八-卜一条【军人的转交送达】 15
第八十二条 【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 15
送达】
第八十三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15
第八十四条【公告送达】 16
第八章调 解
第八十五条【法院调解原则】 16
第八十六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16
第八十七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16
第八十八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16
第八十九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16
第九十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6
第九十一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17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诉讼财产保全】 17
第九十三条【诉前财产保全】 17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17
第九十五条【财产保全的解除】 18
第九十六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18
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8
第九十八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18
第九十九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
的救济程序】 18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拘传的适用】 18
第一百零一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
序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18
第一百零二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
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 19
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
的强制措施】 19
第一百零四条【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20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20
第一百零六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20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 20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实质要件】 2l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的形式要件】 21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的内容】 21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2l
第一百一十二条【受理程序】 22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22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22
第一百一t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22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核取证】 22
第一百一十七条【调查取证的程序】 22
第一百一十八条【委托调查】 23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的追加】 23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23
第一百二十一条【巡回审理】 23
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庭通知与公告】 23
第一百二十三条【宣布开庭】 23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顺序】 23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24
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并审理】 24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 24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调解】 2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
理】 24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
理】 24
第一百三十一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24
第一百三十二条【延期审理】 25
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庭笔录】 25
第一百三十四条【宣告判决】 25
第一百三十五条【一审审限】 25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中止】 25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终结】 26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的内容】 26
第一百三十九条【先行判决】 26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 26
第一百四十一条【一审裁判的生效】 27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7
第一百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
程序】 27
第一百四十四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28
第一百四十六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28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上诉的条件】 28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状的内容】 28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提交】 28
第一百五十条【上诉的受理】 28
第一百五十一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28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29
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审裁判】 29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
的处理】 29
第一百五十五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29
第一百五十六条【上诉的撤回】 29
第一百五十七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29
第一百五十八条【二审裁判的效力】 30
第一百五十九条【二审审限】 30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30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30
第一百六十二条【特别程序的转换】 30
第一百六十三条【特别程序的审限】 30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起诉】 30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理、审限及判决】 31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31
第一百六十七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31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告与判决】 31
第一百六十九条【判决的撤销】 3l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31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32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理及判决】 32
第一百七十三条【判决的撤销】 32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32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告及判决】 32
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的撤销】 32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33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33
第一百七十九条【应当再审的情形】 33
第一百八十条【申请再审的提起】 3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及管 34
辖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 34
第一百八十三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34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34
第一百八十五条【原裁判执行的中止】 3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再审案件的适用程序】 34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35
第一百八十八条【抗诉的后果】 35
第一百八十九条【抗诉书】 35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35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支付令的申请】 35
第一百九十二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36
第一百九十三条【审理】 36
第一百九十四条【支付令的异议】 36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36
第一百九十六条【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36
第一百九十七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36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7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权判决】 37
第二百条【除权判决的撤销】 37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37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及
处理】 37
第二百零三条【变更执行法院】 38
第二百零四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处理】 38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人员和执行机构】 38
第二百零六条【委托执行】 38
第二百零七条【执行和解】 38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担保】 38
第二百零九条【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39
第二百一十条【执行回转】 39
第二百一十一条【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39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二条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39
第二百一十三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39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40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限】 40
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通知及立即执行制度】 40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财产报告制度】 40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41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41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41
第二百二十一条【查封、扣押】 41
第二百二十二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42
第二百二十三条【拍卖、变卖】 42
第二百二十四条【搜查】 42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财产交付】 42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 42
第二百二十七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43
第二百二十八条【行为的执行】 43
第二百二十九条【迟延履行的责任】 43
第二百三十条【继续执行】 43
第二百三十一条 【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通
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43
等执行威慑机制】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三十二条【中止执行】 43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结执行】 44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44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适用本法原则】 44
第二百三十六条【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44
第二百三十七条【司法豁免原则】 45
第二百三十八条【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
则】 45
第二百三十九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45
第二百四十条【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 45
第二十四章管 辖
第二百四十一条【特殊地域管辖】 45
第二百四十二条【明示协议管辖】 45
第二百四十三条【默示协议管辖】 45
第二百四十四条【专属管辖】 46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五条【送达方式】 46
第二百四十六条【答辩期间】 46
第二百四十七条【上诉期间】 46
第二百四十八条【审理期间】 47
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涉外财产保全申请】 47
第二百五十条【诉前保全及解除】 47
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保全的解除】 47
第二百五十二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 47
第二百五十三条【保全财产的监督】 47
第二百五十四条【解除保全】 47
第二十七章仲 裁
第二百五十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 47
第二百五十六条【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47
第二百五十七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48
第二百五十八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48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
果】 48
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48
第二百六十一条【司法协助的途径】 48
第二百六十二条【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49
第二百六十三条【司法协助程序】 49
第二百六十四条【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49
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49
第二百六十六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49
第二百六十七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50
第二百六十八条【施行时间】 50
第二部分配套规定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节录) 51
(199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52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87
(1998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87
(1994年12月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91
(1998年7月11日)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97
(1996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98
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0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98
(2002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99
案件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审判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102
(2002年8月12日)
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106
(2000年1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108
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20日)
诉讼参加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109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1997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109
的批复
(1996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110
权限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23日)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11
(2001年12月31日)
审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124
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125
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126
(200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131
(2001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34
(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140
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141
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142
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
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43
(2002年7月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
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143
(2002年7月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144
(2001年1月8日)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46
(1998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165
的规定
(2004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171
(200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77
(2005年12月14日)
附录:
其他相关法规索引 179
常用诉讼图表 184
本书共有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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