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修订版)
编号:32123
书名: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修订版)
作者:王泽鉴著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05-1-1
入库时间:2007-12-19
定价:183元
特价:155.55元,85折,省27.45元!
[图书内容简介]
序 言
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本书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王泽鉴
二00四年十月四日
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显著重大的突破,如以选择自由作为规范定型化契约的论点;提出交易安全义务(Verkehr—sichellJngspnicht)作为产品责任的依据;明确表示不完全给付为一种法律未明定之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应类推适用给付不能及给付迟延的规定予以填补,此项迟延了五十年的见解,有助于促进契约法的发展。其经过了多年的踌躇犹豫,终于在一项重要决议肯定了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性。
理论(Dogmatik)的进步,需要有法学方法(Methode)的协力,以更为自觉,更为透明的论点,更为严谨的理由构成来支持判决的结论。例如出卖的土地在所有权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得否向出卖人请求交付其所受领补偿费的重要案例类型,“最高法院”见解历经变迁,始则以情事变更为依据,继而发生有无不当得利的争论,最后系以第二二五条第二项为请求权基础。理论与方法的有力结合,使民法学的发展更为坚实和稳固。关于此点,一九九四年台上字第二七。一号判决极具启示性,可作为一个例证,提供许多足供深思反省的观点。
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图书目录]
第1册
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
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
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
第三人与有过失
缔约上之过失
事实上之契约关系
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
“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
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
权利失效
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摔跤游戏之违法性
商品制造人责任
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
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给付不能
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
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
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
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
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
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
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
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
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
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
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
第2册
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
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
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
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
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
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
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
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
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
慰抚金
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地上权之时效取得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
断嗣与收养之效力
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
第3册
“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
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
自始主观给付不能
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
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
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
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
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
未成年子女财产、父母及第三人
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
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
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
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
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
让与请求权
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
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
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
第4册
法学上之发现
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
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
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二重买卖
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
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
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
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
添附与不当得利
对未出生者之保护
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
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
税捐、工资与抵押权
第5册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
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
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
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
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
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
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
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代位权之代位
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
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
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
第6册
无权代理人之责任
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
“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
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
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
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
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
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
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
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
第7册
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
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
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
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
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
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
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
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
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
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
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
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
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
第8册
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
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
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
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
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
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
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
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
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代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论契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范功能及民事责任的发展
动产担保交易法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