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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修订版)
编号:34113
书名: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修订版)
作者:王东敏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8-3-1
入库时间:2008-5-8
定价:38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破产法律制度的体系,着重介绍了新《企业破产法》的有关内容,比较了新《企业破产法》与原《破产法(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法律制度修改变化的情况。总结了审判实践中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意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准确诠释和适用新的《企业破产法》。



[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破产法律制度概要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轨迹
一、破产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破产法律制度从最初的对债务人的人身惩罚发展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
三、处理破产事件的程序从单一的破产程序发展为逐步增加了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
四、我国的破产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情况
(二)我国破产实践的有关情况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破产法的概念
二、破产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第一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事件的主管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我国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一)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制度问题
(四)法院对管辖错误的处理
(五)确认争议债权的管辖法院
第二节 处理破产事件的各种程序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程序的申请
(一)申请的实质要件
(二)申请破产的形式要件
二、法院关于是否受理的处理
第三章 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第一节 债权申报
一、申报债权人
(一)未到期的债权
(二)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和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未确定的债权
(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连带债权人的申报
(五)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
(六)因解除合同申报的债权
(七)受托人申报债权
(八)票据付款人的申报
(九)无需申报,直接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
(十)不予受理申报,不能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
二、关于债权申报的期限
三、关于申报的方式和内容
四、债权申报和登记机关
五、债权申报的效力
六、逾期申报的救济制度
第二节 对申报债权、拖欠企业职工的薪金和福利的核实与确认
一、核实与确认申报的债权
(一)核实和确认债权的权力主体或者机关
(二)审查、核实与确认债权的方式

二、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三、对拖欠职工薪金和福利的核实与确认
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
一、设置债权人会议的必要性
二、关于债权人会议性质的讨论
三、我国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立法情况
四、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
五、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会议主席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六、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七、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意见分歧的处理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一、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人员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三)担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章 管理人
一、关于管理人性质的讨论
二、管理人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管理人的中间立场
四、管理人应当具有适当的资格
五、管理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一)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选择哪种人担任管理人
(二)指定管理人的具体方法
(三)管理人的更换
七、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八、管理人的职责和职能
九、管理人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范围
十、管理人的工作报酬
第六章 和解程序
第一节 和解程序的一般意义
一、关于和解程序的立法概况
二、和解程序法律性质的探讨
第二节 和解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和解程序的申请权利人
二、和解申请提出的时间
三、债务人提交和解申请的相关材料
(一)和解申请书
(二)和解协议草案
(三)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财务报告
(四)拖欠劳动债权和国家税务债权的情况
四、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
五、和解程序的进行
(一)申报、核实和确认债权
(二)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三)债权人、债务人在和解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
(四)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

六、和解程序的终止
第七章 破产宣告
第一节 破产宣告程序的意义
一、破产宣告程序的种类
(一)直接破产宣告程序和间接破产宣告程序
(二)依申请开始的破产宣告程序和依职权开始的破产宣告程序
二、破产宣告的具体程序
(一)对破产宣告的审查程序
(二)审查后的具体处理
第二节 破产宣告裁定的法律后果
一、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和企业高管人员的法律后果
二、对破产人相关法律关系的后果
三、对债务人的诉讼、仲裁以及执行程序和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影响
四、对破产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
五、破产宣告裁定的地域效力
第八章 破产财产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一般概述
一、破产财产制度的一般意义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二)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的区别
三、破产财产的性质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确定与集中
一、破产财产的确定和集中
(一)债务人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归属的一般状况
(二)可以变价财产的状况
(三)企业可继续经营的财产状况
(四)可以收回财产的相关情况
(五)债务人的特殊财产状况
二、几类特殊财产的确定和集中问题
(一)已经设定担保权益的财产
(二)土地使用权问题
(三)与他人共有财产
(四)债务人融资租赁的大型机器设备等
(五)无形资产的问题
(六)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请求权
(七)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权益
(八)债务人开办的企业或者债务人的分支机构
(九)债务人企业出租房屋的处理
(十)管理人行使职权收回的财产
第九章 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抵销权、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取回权制度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
一、规定破产财产的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的意义
二、破产法中的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与民法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破产法中的无效行为制度与民法中的无效行为之比较
(二)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与民法中的撤销权制度之比较
三、对破产财产无效行为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对破产财产无效行为制度的具体规定
(二)对撤销权的具体规定
四、无效行为和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第二节 抵销权
一、设立抵销权制度的意义
二、抵销权与别除权的比较
三、抵销权与撤销权制度的比较
四、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第三节 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
一、别除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概念之比较
二、可以行使优先权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二)质权
(三)留置权
三、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
四、担保物的代位物
五、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
六、民事优先权
第四节 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概念
二、取回权的基础法律关系
三、取回权的具体行使
第十章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管理人的工作原则
二、变价方式
三、变价适时进行
四、变价方案报债权人会议
五、几种特殊财产的变价问题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优先权顺位
(二)担保物权人的优先权顺位
(三)职工个人薪金和福利的优先权顺位
(四)破产债务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款的优先权顺位
(五)普通破产债权没有优先权,按比例获得清偿
二、破产财产的具体分配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本书共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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