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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研究(中财法学文库)
编号:34392
书名: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研究(中财法学文库)
作者:陈飞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08-4-1
入库时间:2008-5-28
定价:25元
[图书内容简介]
移动通信,是指通信双方至少有一方处在移动状态下所进行的信息交换,包括移动用户之间的通信以及移动用户与固定用户之间的通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所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是指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运营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以有形资产和国家许可分配的电信资源为基础,以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可移动通信服务为目的,并规范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是民事合同,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因为合同订立前条款事先已经拟定好,并被反复适用;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因为法律未就该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作出规定。除此之外,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继续性合同。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不平等、合同订立的特殊性、合同内容的特殊性以及合同责任条款的特殊性。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方式及通信费用的支付方式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后付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与预付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相比较而言,其相同点在于:(1)均有标的物的出租行为;(2)均要收取租赁费用。其不同点在于:(1)用户给付的资费构成不同;(2)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不同;(3)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不同。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与供用电(热、水、气)合同相比较,其相同点在于:(1)经营者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堂趸釜群慧热然裂专琴嚣(2)漫游费过高;(3)号码资源转网时不可携带;(4)本用户的知情权与隐私权;(5)运营商的责任不明。针对士述紫采公正格式条款,我们可以从立法、行政、市场、组织与司法五个青而予以控制。
合同的有名化,即指在法律中对以前某一类无名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规定,并为该合同赋予一定名称的行为。由于移动通信服务的适用广泛性、高度垄断性、地区间不平衡性、服务专业性,因此我国麻该将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有名化。
虽然各国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有名化的实践并不一致,没有统一的规律可循,但就我国而言,将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有名化时,一般应该包含以下主要条款:(1)定义;(2)履行地点;(3)合同类型;(4)服务范围;(5)告知义务的范围;(6)携号转网制度;(7)个人信息的保护;(8)风险负担;(9)运营商广告的效力;(10)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的不公正格式条款有:(1)储值卡设有期限,并且卡内余额过期作废;(2)漫游费过高;(3)号码资源转网时不可携带;(4)没有协调好用户的知情权与隐私权;(5)运营商的责任不明。针对上述的不公正格式条款,我们可以从立法、行政、市场、组织与司法五个方面予以控制。
合同的有名化,即指在法律中对以前某一类无名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规定,并为该合同赋予一定名称的行为。由于移动通信服务的适用广泛性、高度垄断性、地区间不平衡性、服务专业性,因此我国应该将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有名化。
虽然各国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有名化的实践并不一致,没有统一的规律可循,但就我国而言,将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有名化时,一般应该包含以下主要条款:(1)定义;(2)履行地点;(3)合同类型;(4)服务范围;(5)告知义务的范围;(6)携号转网制度;(7)个人信息的保护;(8)风险负担;(9)运营商广告的效力;(10)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图书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概述
第一节 移动通信与移动通信服务
第二节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
第三节 我国关于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主体
第一节 提供服务的主体——移动通信服务运营商
第二节 接受服务的主体——用户
第三节 移动网增值服务提供商
第三章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后付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预付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第一节 我国立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节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主要不公平格式条款
第三节 对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
第五章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第一节 合同有名化的含义
第二节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
第三节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有名化的实践
第四节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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