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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58)
编号:36238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58)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8-9-1
入库时间:2008-10-7
定价:17元
[图书内容简介]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以保险组织、保险对象以及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其中保险关系是指参与保险活动的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保险法通常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和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公法也包括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则仅指保险私法。所谓保险公法,就是有关保险的公法性质的法律,即调整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所谓保险私法就是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主要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图书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 本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自愿原则
   第五条 诚实食用原则
   第六条 经营主体
   第七条 强制境内保险
   第八条 公平竞争原则
   第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的定义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订立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生效
    第十五条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六条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免责条款无效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内容
    第二十条 自行约定条款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通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协助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六条 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七条 请求权消灭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
    第三十条 再保险的保险费及赔付
    第三十一条 争议条款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密义务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标的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 禁止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安全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费增加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费用降低
    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险价值确定
    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
    第四十二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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