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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解与配套(7)
编号:36258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解与配套(7)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8-9-1
入库时间:2008-10-12
定价:18元
[图书内容简介]
婚姻法是与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1950年颁布至今,经历了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重要司法解释。

[图书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
 ……
配套法规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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