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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20)
编号:36262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20)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8-9-1
入库时间:2008-10-12
定价:16元
[图书内容简介]
我国《产品质量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增加全民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市场竞争的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所谓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调整平等主体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特殊的民事关系,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调整政府及其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行政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规范范围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建设工程。
《产品质量法》适用对象
(1)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2)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部门。
(3)消费者以及虽不是产品的消费者,但受到产品缺陷损害的人。

[图书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 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行为
  第六条 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第七条 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公众检举权
 第十一条 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
 第十七条 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独立于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国家机关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独立于生产者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 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禁 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配套法规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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