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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注解与配套.60
编号:38800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注解与配套.60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9-3-1
入库时间:2009-3-23
定价:20元
[图书内容简介]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图书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条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监管部门权责一致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团体等的责任
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条 社会监督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 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发现食品存在隐患后进行检验和评估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条 件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颁发
第三十二条 建立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七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第四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四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四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预包装食品销售
 第五十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五十一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监管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
 第五十五条 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鼓励规模化生产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的质资认定
第五十八条 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的要求
第六十条 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六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风险预警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出口商等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八条  出口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第七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
第七十七条 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第八十条 对投诉、举报等的处置
第八十一条 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第八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八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通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法从事食品运输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许可证企业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虚假食品广告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用语解释
第一百条 法律施行前取得的许可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等特殊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军队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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