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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原理精要.案例与适用
编号:41604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原理精要.案例与适用
作者:冯文生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9-11-1
入库时间:2009-12-1
定价:35元
[图书内容简介]
《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便于1999年12月制定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现出类型广、数量多、增速快、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迫切需要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于2009年2月9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正确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妥当处理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共有30个条文,都是关于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涉及合同法分则。与《合同法·总则》编排结构相对应,该司法解释按照逻辑顺序分别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合同法进行了解释。该司法解释在若干具体制度上有重大突破,表现为确认了情势变更原则、清偿抵充制度、悬赏广告行为,区分了可撤销格式条款和无效格式条款,将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对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撤销权做了扩张解释,明确了合同的成立要件,对交易习惯予以界定等,这些都进一步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这个司法解释深入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有益经验,吸收了理论研究的积极成果,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司法审判和民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
[图书目录]
第一条 【合同成立要件与合同漏洞补充】
第二条 【合同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悬赏广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合同签订方式】
第六条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第七条 【交易习惯】
第八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九条 【格式条款的撤销】
第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十一条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的追偿权】
第十四条 【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多重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第十六条 【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第十七条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第十八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
第十九条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的认定】
第二十条 【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利息和费用的清偿顺序】
第二十二条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债权不得抵销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债务抵销的异议期间】
第二十五条 【提存的成立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六条 【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违约金的增加】
第二十九条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及调整】
第三十条 【本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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