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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编号:42464
书名:《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本书编写组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0-1-1
入库时间:2010-3-7
定价:15元
[图书内容简介]
为规范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工作,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題的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对明确军地办案机关职责权限和管辖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军队体制编制和管理制度作出改革调整,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2006年5月,军地有关部门派员组成起草小组,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后,于2009年5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当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军地办案人员
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正确执行好《规定》,我们组织人员对《规定》逐条进行了释义和说明,同时收录了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的其他法规及相关规定,供读者学习、参考。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
第二部分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释义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身份管辖]
第五条 [犯罪地管辖]
第六条 [特殊区域管辖]
第七条 [身份变化管辖]
第八条 [协商和指定管辖]
第九条 [受理案件]
第十条 [紧急情况处置]
第十一条 [临时处置]
第十二条 [侦查协作]
第十三条 [案件移交、法律文书效力]
第十四条 [代为羁押]
第十五条 [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协作]
第十七条 [战时侦查]
第十八条 [协作机制]
第十九条 [军人解释]
第二十条 [营区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适用主体补充]
第二十二条 [法规效力]
第三部分 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 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6.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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