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图书信息
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
编号:43996
书名: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
作者:贺丹著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10-5-1
入库时间:2010-7-13
定价:25元
[图书内容简介]
当前,对及时、高效、公平和透明的重整制度的设计成为世界各国破产制度改革中所广泛关注的焦点。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后,重整制度的运行已经成为新破产法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效的制度构建需要充分的理论支持,对重整制度的研究恰逢其时。以往对重整制度的研究较多地集中于对重整的制度意义的论证和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具体制度的比较借鉴,深入重整制度的机理,分析重整制度的有效构建基础的论证相对较少,重整理论研究具有进一步深入推进的必要。
通过公司重整控制权的结构和法律配置特点对重整制度进行剖析以及对重整过程中的控制权特征进行的理论分析是本书在理论上的创新之处。本书认为,重整制度在本质上是在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一次重新分配。在这种权力配置过程中,核心控制权的归属和控制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都将影响到重整制度的制度外观及其制度运行。
在对控制权概念梳理和研究框架分析的基础上,本书认为,重整控制权是对重整进程和企业拯救经营的决定性影响权力,达到公司重生的目标是控制权行使的最终目的。重整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状态,重整控制权与公司正常经营时的控制权存在相似之处,但控制权在经营范围上的受限、为重整目的而进行的新的权利内容的授予、控制权限制过程中法院公权力的介入以及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更高要求都是重整控制权有别于公司正常经营时控制权的重要方面。
公司破产重整时控制权的法律配置,其主要内容是通过重整制度的设计完成最终控制权和经营控制权两个层次上的控制权分配。在公司正常经营时,即存在最终控制权和经营控制权的分离状态,这种分离状态在公司重整时依然存在。在最终控制权层次上,经济学的分析和法学的利益衡量都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有效的控制权配置方式中,核心的控制权应当属于债权人。债权人这种最终控制权的拥有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将经营控制权授权他人行使后,仍然存在部分的权力保留。保留的权力包括:对实际控制权人的选任和更换、对具体控制权的限制、代位诉讼权、申请将重整转为清算等。同时,由于重整程序是法律提供的一次现存利益的共同实现机制,因而,重整制度须为股东、雇员等其他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控制权参与机制。在经营控制权的层次上,则包括由企业原有的管理层继续经营企业和由独立的管理人管理两种控制权模式,同时,与公司正常经营时相比,公司在重整中的经营控制权出现内容上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公司日常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权受到限制和公司为重整复兴的目的而获得的其他控制权的赋予,不同的重整制度对于经营控制权作出了不同的限制。
为达成对上述观点的论证,本书将主体部分结构框架安排如下:
第一章,破产重整制度的控制权分析框架。本章是全书的立论基础,主要完成对重整控制权的内涵界定和特征分析。在对控制权概念梳理和研究框架分析的基础上,本书认为,重整控制权是对重整进程和企业拯救经营的决定性影响权力,达到公司重生的目标是控制权行使的最终目的。与公司正常经营时的控制权相比,重整控制权存在在经营权行使范围上的受限和为重整目的而进行的新的权利内容的授予等方面的特征。重整控制权存在鲜明的结构特征,包括最终控制权和经营控制权两个层次。在最终控制权层次,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最终控制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效分配。在经营控制权层次,重点则是选择怎样的授权模式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重整程序的开始。
第二章,重整控制权的归属。集中解决在最终控制权层次上核心的重整控制权的归属问题。本章认为,重整中的核心控制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其根据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依据经济理论,承担剩余风险的人应掌握控制权。在公司重整时,承担剩余风险的已经不再是股东而是债权人,债权人应当拥有核心的控制权。另一方面,从法律利益衡量的角度,法律对特定利益群体的维护应当有利于实现制度的整体制度利益,重整制度的制度利益是实现企业拯救,债权人利益与这种制度利益最为一致。在得出债权人最终控制权的结论后,本章又进一步分析了债权人所保留用以控制经营控制权的权利内容以及债权人行使控制权的法律结构,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债权人有效行使控制权的基本前提。
第三章,两种经营控制权模式。重点分析了在世界范围内现存的两种经营控制权的行使模式: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和管理人模式,并对这两种模式的控制权分配、历史传统和制度现状作出了比较。本章指出,世界上的发展趋势是两种模式的并存,主要表现为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在不同国家的吸纳。
第四章,经营控制权行使的限制。公司在重整中的经营控制权出现内容上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公司日常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权受到限制和公司为重整复兴的目的而获得的其他控制权的赋予。本章对重整营业保护权、重整经营权、重整融资权、撤销权、解除权、重整计划提出权等具体的经营控制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作出了分析。与公司正常经营时相比,公司重整控制权行使中存在更大程度的法院介入。法院通过对控制权的限制与赋予发挥着利益平衡的作用。
第五章,重整中的利益相关者保护。鉴于重整给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最后的使他们的利益获得补偿的机会,在债权人掌控核心最终控制权的前提下,法律需要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控制权参与机制。在重整中,重要的两类利益相关者是股东和职工。本章详细分析了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控制权地位,即公司原有的控制权的限制以及重整控制权的参与方式。关于职工在重整中的利益保护,本章提出,在重整中,职工利益的保障方式与清算中存在较大不同,并分析了职工参与重整的机制以及影响职工控制权参与的因素。由于重整中存在广泛的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对重整程序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参与和影响。
第六章,我国重整制度中的控制权分配。本章将重整控制权配置的一般规律适用于讨论中国的重整制度。本章对重整制度建立前的具有重整因素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对新破产法构建的控制权配置模式进行了评述,并对重整制度建立后出现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书对重整控制权配置的制度建议。本书认为,在中国现阶段的重整制度设计中,应明确债权人拥有核心的重整控制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重整制度设计。中国一直以来存在着债权实现难的社会现实,债权人权利保护相对弱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重整程序中不能有效强调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重整制度甚至有可能成为恶意逃债之门。在经营控制权层面,债权人基于其最终控制权地位而拥有对经营控制权行使者的选择权。重整制度的立法制度设计应完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一方面,努力减少企业重整的成本与制度障碍;另一方面,通过重整程序中控制权的有效配置,实现重整制度拯救企业、恢复企业生机的目的与功能。

--------------------------------------------------------------------------------

[图书目录]

内容提要
绪论
第一章 破产重整制度的控制权分析框架
第一节 控制权解读
一、不同角度的控制权界定
二、本书的控制权内涵
第二节 重整控制权的特征
一、重整控制权内容的扩展
二、重整控制权的双层结构
第三节 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
一、重整控制权重置原因
二、双层结构中的控制权配置
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