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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裂主义离婚法律制度
编号:44386
书名:中国破裂主义离婚法律制度
作者:胡志超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0-7-1
入库时间:2010-8-31
定价:25元
[图书内容简介]
破裂主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破裂主义是指以婚姻或夫妻感情在客观上陷于破裂,继续夫妻共同生活已不可能为内容的法定离婚理由;广义的破裂主义是指以法定离婚理由(即狭义的破裂主义)为核心的,与法定离婚理由相协调的,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帮助、过错制裁以及离婚程序、登记离婚等一系列制度组成的法律体系。作为一种法定离婚理由,它以婚姻生活的客观状况为中心,以婚姻社会职能的发挥程度、社会意义的实现程度为评价标准,以婚姻在事实上死亡、无法期待继续夫妻共同生活为准予离婚的根据,具有等权、无责、概括和以婚姻关系的现状为本位的特点,是法定离婚理由从专权主义向等权主义、从有责主义向无责主义、从列举主义向概括主义、从夫妻行为本位主义向婚姻关系本位主义发展的结果;作为一套法律体系,它将“破裂”的思想从法定离婚理由扩展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帮助、过错制裁以及离婚程序、登记离婚等方方面面,使全部离婚法律制度以“破裂”思想一以贯之,相互和谐、协调,是离婚法整体功能由“惩罚”向“救济”发展的产物。
我国实行破裂主义首先是由婚姻的本质决定的。现代婚姻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伦理实体”,是外在实体性和内在伦理性的统一。实体性是指婚姻是社会的基层细胞组织,是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体,是夫妻履行组织生产、安排消费、养老育幼、情感抚慰等职能的物质外壳,伦理性是指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体现社会道德要求。离婚法应当以此为出发点,以实体性的丧失(婚姻破裂)和伦理性的丧失(感情破裂)共同作为离婚理由。
我国实行破裂主义其次是由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任务决定的。在我国,目前离婚法负有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婚姻瓦解其他类型婚姻、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等任务,完成这些任务均以实行破裂主义为前提。在实行破裂主义的前提下,“坚持离婚自由”和“反对轻率离婚”这一矛盾的两极有了平衡点;“事实上死亡的婚姻”和“依法解除的婚姻”一一对应;健康的婚姻得以继续维系,不符合社会需要的、实体性或者伦理性欠缺的婚姻得以解除;未成年子女和“困苦”配偶因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相关救济制度的完善其利益不因离婚而受到损害;离婚率也得以合理化和正常化。
我国破裂主义首先应当是“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的统一。既然现代婚姻是伦理性和实体性的统一,那么“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任何一方单独作为法定离婚理由都不科学。从法律创设离婚制度的目的出发,离婚根据只能是婚姻职能的履行情况、婚姻社会意义的实现情况,而不是主体之间的感情情况。我国“感情破裂”应当修改为“婚姻破裂”。同时,考虑到夫妻感情对于婚姻关系的关键性影响,尤其是避免当事人人为制造婚姻过错,应当将“感情破裂”规定为婚姻破裂的充分证据。只要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持离婚,即推定婚姻已经完全破裂,从而准许离婚。
我国破裂主义其次应当是绝对的破裂主义。一方面,立法和司法均要将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分开处置,坚持用财产性手段解决财产性问题,放弃用不准离婚作为对“困苦”方的救助手段;另一方面,在离婚后的财产关系问题上,应当在兼顾公平的同时突出对“困苦”当事人的生活救助: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以“最优先照顾‘困苦’方原则”取代现行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二是坚持将家务劳动补偿限定在分别财产制的范围内,以保证在共同财产制中能通过均等分割更好地保障“困苦”方的生活需要;三是对通过分割财产不能解决生活困难的,按照私人帮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予以救济。
我国破裂主义再次应当是积极的破裂主义。消极破裂主义违反了法律设定离婚制度的目的,在试图用不准离婚制裁原告的婚姻过错的同时,使被告、子女和社会的利益一同受罚,因而即使在立法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实务上也绝少采用。采积极破裂主义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当事人过错行为的道德评判和法律制裁;但离婚法对婚姻过错的制裁不是手段越多越好,力度越大越好。当代离婚法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将过错从离婚法中剔出的过程——先是从法定离婚理由中剔出,后来从离婚的法律后果中剔出。我国目前应当将其限制在离婚损害赔偿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两者上。
我国破裂主义同时应当是相对例示的破裂主义。法律在为“婚姻破裂”规定具体的例示事由时,仅赋予其相对的证明效力,即通过举证责任转移的方式,允许被告举证反驳。如果原告提出了法定的例示事由而被告不能证明婚姻尚未完全破裂,则应认定婚姻已经破裂。如此,既可通过列举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例示的指引,又可避免将相对合理的证明事由绝对化,防止“一刀切”损害公平正义。
能动性司法是现代司法的显著特征。破裂主义法价值的实现尤其依赖法官能动性司法。在破裂主义的旗帜下,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由“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完善为“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实行破裂主义”。立法者、司法者、当事人和社会均坚持破裂主义的离婚标准和离婚理念,影响离婚率的唯一因素是婚姻破裂率,降低离婚率必须先降低婚姻破裂率。与此相应,离婚司法的首要任务不是准予离婚,也不是不准离婚,而是挽救婚姻、拯救感情、保护家庭,离婚司法呈现出强烈的“超职权主义”特征。破裂主义是自由离婚主义,但自由离婚主义并非任意离婚主义。破裂主义视野中的离婚自由是指在婚姻确已破裂的条件下,夫妻享有的请求和获得离婚的自由。它和千方百计拯救尚未破裂的婚姻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从“保护婚姻家庭”的宪法原则出发,立法应当将“挽救婚姻”和“拯救感情”规定为离婚立法的首要原则和离婚司法的首要任务。立法上可以通过婚后一年内禁止提出离婚、增设法定离婚考虑期、合理限制登记离婚等途径尽可能挽救婚姻;司法上应当综合采用加强有效调解、减少相互攻讦、案件不公开审理等方法尽可能拯救夫妻感情。
由破裂主义离婚立法支撑的离婚诉讼具有个别性、社会性、事后注意性、大众性、非形式性、非公开性等特点,从而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我国应当在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婚姻审判庭,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独立的婚姻审判程序,实现离婚案件审判的专门化、专职化和专业化。
[图书目录]
中文摘要/1
Abstract/1
导论/1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现状/1
二、研究意义和研究目标/4
三、研究方法/8
第一章 破裂主义与离婚法律制度理念转型/11
第一节 破裂主义与法定离婚理由/11
一、破裂主义是等权主义/12
二、破裂主义是无责主义/14
三、破裂主义是夫妻关系本位主义/17
四、破裂主义是概括主义/18
第二节 破裂主义与离婚法律体系/21
一、有责主义离婚法律体系/22
二、破裂主义离婚法律体系/23
第二章 破裂主义的历史源流/29
第一节 中国破裂主义的历史源流/29
一、“和离”与破裂主义/29
二、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与破裂主义/33
三、新中国《婚姻法》与破裂主义/35
第二节 域外破裂主义的历史源流/38
一、英国破裂主义的源流/39
二、美国破裂主义的源流/41
三、法国破裂主义的源流/44
四、德国破裂主义的源流/47
五、俄罗斯破裂主义的源流/49
六、其他国家破裂主义的立法/51
第三章 破裂主义的理论基础/56
第一节 破裂主义与婚姻本质/56
一、现代婚姻是外在实体性和内在伦理性的统一/56
二、婚姻的实体性与婚姻破裂/61
三、婚姻的伦理性与感情破裂/67
第二节 破裂主义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任务/72
一、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婚姻,瓦解其他类型婚姻/73
二、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78
三、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86
第三节 破裂主义与离婚率/95
一、影响离婚率的因素和机制/99
二、社会主义中国降低离婚率的对策/113
第四章 破裂主义与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优化与整合/120
第一节 婚姻破裂主义和感情破裂主义/120
一、婚姻破裂主义和感情破裂主义的内涵不同/120
二、科学的离婚标准是“婚姻破裂”和“感情破裂”兼采并蓄/124
三、从“感情破裂”兼采“婚姻破裂”到“婚姻破裂”兼采“感情破裂”/130
第二节 绝对破裂主义和相对破裂主义/140
一、绝对破裂主义和相对破裂主义的内涵不同/140
二、科学的离婚标准是绝对破裂主义/143
三、绝对破裂主义视野中救助“困苦”方的思路和原则/154
第三节 积极破裂主义和消极破裂主义/179
一、积极破裂主义和消极破裂主义的内涵不同/180
二、科学的离婚标准是积极破裂主义/183
三、积极破裂主义离婚立法中对婚姻过错的制裁/190
第四节 概括破裂主义和例示破裂主义/203
一、概括破裂主义和例示破裂主义的内涵不同/203
二、科学的离婚标准是相对例示破裂主义/205
三、相对例示破裂主义下婚姻破裂的证明事由/209
第五章 破裂主义与能动性司法/212
第一节 能动性司法的意义和任务/212
一、“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司法的意义/212
二、从《法国民法典》到《瑞士民法典》:能动性司法的历史考察/214
三、破裂主义与能动性司法双重视角下离婚司法的任务/222
第二节 破裂主义与挽救婚姻、拯救感情/228
一、挽救婚姻关系/229
二、捍卫婚姻伦理/245
第三节 破裂主义与家事裁判专门化、专职化和专业化/269
一、我国应设立婚姻审判庭/269
二、婚姻案件审判程序/281
结语/285
参考文献/287
后记/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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