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图书信息
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库
编号:44522
书名: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术文库
作者:康怀宇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0-8-1
入库时间:2010-9-14
定价:28元
[图书内容简介]
在当下流行的“刑事一体化研究”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在制度、规范层面的联系与互动于很大程度上仍为视觉“盲点”,主观事实的证明则通常只被简化为实体法研究的一个前提。本书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深度探讨了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问题与实体法规范(及解释论)的关系,并对如何有效地化解主观事实的证明困境给出了实实在在的答案。

--------------------------------------------------------------------------------

作者简介
康怀宇,男,1975年7月生,四川成都人,法学博士,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四川大学,现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已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编、参著教材、著作6部。

[图书目录]
导论/1
一、问题的缘起/l
二、研究方法/3
三、研究内容/10
引言 主观事实的证明困境/23
一、必要的概念交代/23
二、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成因与弊端/27
三、主观事实的基本认知方法及其与客观事实的证明难易程度比较/33
四、一个简短的验证:实证考察/38
上篇 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第一章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事实/43
第一节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定罪事实/44
一、 积极定罪事实(符合积极要件的事实)/44
二、消极定罪事实(阻却犯罪成立的事实)/47
第二节 作为证明对象的主观量刑事实/49
一、属于犯罪事实的量刑事实(犯情)/50
二、犯罪事实外的量刑事实(狭义量刑情节)/51
三、法定加重(减免)刑罚事由与法定情节/56
第二章 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证明难易程度的影响/58
第一节 刑法的基础观念与主观事实之证明/59
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59
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66
三、刑法的基础观念对证明难易程度之影响/75
第二节 关于故意、过失的理论与主观事实之证明/84
一、故意的本质:故意与过失的区分/84
二、无认识过失之“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基准:“主观说”与“客观说”/88
三、关于故意、过失的理论对证明难易程度之影响/89
第三节 一个小结——刑法类型化视野中的证明难问题/94
一、偏重客观要素的刑法与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之形成:“理想型”分类/94
二、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证明难易程度的影响/96
三、偏重客观要素的刑法之证明困境及对待两种“证明难”的态度/97
第四节 偏重主观要素的中国刑法及中国刑法理论/100
一、国外刑法略考/100
二、新刑法的客观主义维度及其局限性/l02
三、中国刑法及刑法理论偏重主观要素的具体体现/103
第三章 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与口供中心主义/119
第一节 口供中心主义的既有理论解读/120
一、口供中心主义的程序法解读/120
二、口供中心主义的权力技术解读/l23
第二节 本书的视角——口供中心主义的实体法成因/124
一、口供中心主义:一种特定实体法背景中的自然选择/124
二、口供的机能与对主观事实的证明/126
三、偏重主观要素的刑法对待口供的态度/129
四、日本的“责任客观化”运动及对我国的启示/l32
下篇 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实体法对策——“刑法的客观化”/l39
第一节 目的犯之改造/l40
一、对刑法中目的犯之“目的”的功能分析/141
二、目的犯的保留与取消/l42
三、从定罪要件到量刑情节:目的犯改造的折中方案/l53
第二节 从“判断对象”到“判断标准”的重心转移: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学说/l55
一、从“容认说”到“以盖然性说为基础的综合说”/l56
二、“主观预见能力”的“客观化”/164
三、英美刑法中的犯意及其客观化判断标准: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范例/l69
第三节 其他方面的改造/176
一、犯罪预备之改造/l76
二、“主观正当化要素”之改造/181
三、解释论上,不承认“倾向犯”和“表现犯”/l83
四、合理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l85
第四节 刑法“客观化”的限度/l86
一、“责任主义”概述/186
二、“责任主义”对刑法“客观化”的限制/l92
三、贯彻责任主义的一个研究范例:承认“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的地位/195
第五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程序法对策(之一)—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204
第一节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205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205
二、证明责任的承担模式:单向承担与双向分担/210
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根据/215
四、被告人(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两种机制/222
五、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类型与程度/230
第二节 主观事实——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重要内容:比较法研究/237
一、积极抗辩理由中的主观事实: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例/237
二、推定事实中的主观事实/239
第三节 对我国刑事立法及理论的思考/244
一、立法现状/245
二、改革与完善(之一):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定化/253
三、改革与完善(之二):被告人对主观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范围的扩大/263
四、改革与完善(之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则/282
第六章 化解主观事实之证明困境的程序法对策(之二)——证明方法的“二元化”/305
第一节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306
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之差异/306
二、“完全的自由证明”、“相对的自由证明”与“有限度的自由证明”/307
第二节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对象:实体法事实之证明方法的一元化与二元化/308
一、概述/309
二、对不同事实进行严格证明或自由证明的理由/310
三、各种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方法/313
四、自由证明在证明主观事实中的实益/325
五、自由证明的限度/327
第三节 对我国刑事法律的反思/330
一、现状:实体法事实之证明方法的一元化/330
二、分析与反思/332
余论 事实的多元化与证明的多元化/337
参考文献/342
后记/361
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