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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
编号:46144
书名: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
作者:姚瑞光著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11-1-1
入库时间:2011-1-29
定价:15元
[图书内容简介]
著者自任职于“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迹,曾经同班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谢怀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寿辰贺辞方式简介(附后),请读者参阅,不赘。
[图书目录]
序言
壹 目前第三审判决之模式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二一三号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二九六号”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四八三号
贰 前述模式合否法律规定
叁 不必记载“事实”
肆 “理由”应记载“原判决确定之事实”
伍 第二审判决书应载明经“确定之事实”
陆 无记载当事人起诉主张及抗辩事实之必要
柒 判决“理由”得引用原判决
捌 原审笔录有记载,上诉理由未指摘遗漏,第三审法院应不得“斟酌该漏未认定之事实而为判决”
玖 以未表明上诉理由而驳回上诉之裁定,不应兼论其上诉为无理由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十四号裁定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六十五号裁定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九十四号裁定
 例四 2005年台上字第九八七号裁定
拾 增设第四六九条之一,致几无上诉之可能
拾壹 大理院之判决如何制作
拾贰 大理院判决书举隅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号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号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号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号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号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号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号
拾叁 大理院判决之评价
 一、名副其实之法律审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号表明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号表明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号表明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号表明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号表明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号表明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号表明
 二、明确表示法律见解○无推由原审研求之语式
拾肆 “最高法院”判决之现状
 一、法律问题,不明确表示己见
 二、法律见解不正确甚至错误
  (一)先认上诉不合法,继认上诉无理由
  (二)见解失当、错误
   一误用法律名词
   ……
拾伍 第三审判决之改进
拾陆 试作第三审判决
拾柒 表格式之判决
附一 判决书复制本之一
附二 判决书复制本之二
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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