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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产证券化私人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西南国际法文丛
编号:46249
书名:跨境资产证券化私人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西南国际法文丛
作者:缪心毫著
出版社:厦门大学
出版时间:2010-8-1
入库时间:2011-2-23
定价:27元
[图书内容简介]
丛书总序
内容提要
缩略语表
前言
一、研究课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回顾及其评析
三、基本框架及研究内容
第一章 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与私人权威机构
第一节 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二、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第二节 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与私人治理:制度需求
一、跨境资产证券化对法律制度供给能力的需求
二、跨境资产证券化对法律制度供给模式的需求
第三节 私人权威机构: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立法主体
一、私人权威机构的基本论述
二、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私人权威机构
三、私人权威机构立法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 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国家治理
一、全球治理理论中的国家
二、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国家立法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的私人治理法律问题
第一节 信用评级与信用评级机构
一、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评级
二、信用评级机构
三、信用评级机构参与治理的问题
四、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机制
第二节 NRSRO监管模式
一、安然事件前的NRSRO制度
二、安然事件与NRSRO制度的发展
三、针对NRSRO不当行为的诉讼救济
第三节 信用评级机构的跨境监管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跨境服务
二、对信用评级机构跨境服务的规制
三、中国对跨境资产证券化中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私人治理法律问题
第一节 会计准则与跨境资产证券化
一、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准则
二、会计准则的规范性分析
第二节 美国FASB的私人治理法律问题
一、英美会计准则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定
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国别模式
三、美国FASB的组织结构
四、FASB中的私人治理:委托一代理的困境
第三节 IASB的私人治理法律问题
一、IASB的组织结构
二、IASB中的利益关系
第四节 中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走向私人治理
一、中国的模式选择问题
二、我国的应对之策
第四章 律师的私人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律师:一般性分析
一、律师的功能分析
二、律师在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
第二节 律师立法与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的发展
一、Lex Juris的分析
二、律师参与立法的正当性分析
三、对Lex Juris的定性
第三节 律师立法的规范性缺陷与国家规制
一、律师的中立性困境
二、律师立法的规制体系
三、律师跨境立法的法律壁垒
第五章 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与私人参与治理:总体分析
第一节 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的形成
一、法律定义的重新理解
二、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
三、私人参与跨境资产证券化立法的问题
第二节 私人权威机构治理的民主赤字分析
一、私人参与治理的民主赤字表现
二、私人权威机构与民主标准关系的审视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图书目录]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金融活动地超出一国的政治和地理边界,以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金融活动的全球化对现有国家自上而下的单向垂直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客观上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相应的回应性改革,实现监管模式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与此同时,国际法理论也正经历着深刻的结构性变革,私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性身份日益得到重视。在国际金融法领域,私人的作用尤其明显,持续创新的国际金融活动以及高度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使国家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面临着监管成本过高、监管滞后甚至形同虚设的窘境,从而为专业性中介机构参与创制金融规则、实现金融治理全球化提供了丰富的发展空间。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国际金融法的法律结构,同时也要求国家对专业性中介机构的治理行为进行必要而有效的规制。
作为国际金融活动中方兴未艾的领域,跨境资产证券化集中体现了国际金融法的这一转变趋势。尽管在跨境资产证券化领域内,国家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监管和导向作用,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律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或者通过设计具体交易的结构,或者通过制定通用性的金融技术标准,引导并规范跨境资产证券化的整个流程,不仅仅影响着既有的国内法或国际法律规则的实施效果,而且在事实上主导着跨境资产证券化规则体系的形成。鉴此,作者拟从私人治理入手来探寻私人在跨境资产证券化领域内的作用,重点分析私人促成跨境资产证券化规则体系形成的法律过程及其相应的规范性问题。
全文分为前言、正文及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在前言中,笔者对研究课题的确定予以说明,对既有的研究成果加以简要的评析,并介绍了本文的基本理论框架,以及拟阐述、分析的主要问题。
第一章,笔者首先对跨境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本流程进行阐述,指出跨境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提出了挑战。金融创新领域内传统的国家监管模式面临滞后性、低效率等诸多问题,相对而言,私人尤其是私人权威机构,在促进资产证券化的跨境运作并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笔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私人治理问题进行分析。私人性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引发了私人参与公共治理的规范性问题。笔者围绕信用评级机构参与治理所引发的问题,着重分析美国的NRSRO制度,探析如何建立适当的制度防范信用评级机构参与治理所可能发生的弊端。
第三章,笔者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参与治理的规范性问题进行分析。由于多重委托关系的存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可能被公司等利益集团所俘获。笔者就此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规范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从国内层面的FASB扩展到国际层面的IASB,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第四章,笔者首先阐述了律师在跨境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引介“Lex Juris”这一概念,并将其与“Lex Merlcatoria”进行比较,认为应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律师立法的作用。
第五章,笔者对私人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总体性分析。私人的参与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治理的效率却面临着传统理论中难以解决的规范性困境。但笔者认为,私人在促进效率方面的功用应可以缓解规范性问题的质疑,而且可以通过决策透明和信息公开等程序的改善来解决规范性困境。
结语部分,笔者认为,尽管私人参与治理会导致规范性问题,承认私人立法也面临诸多理论上的困难,但应对此抱宽容态度,承认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有限立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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